案例讨论
 案例一
  陈某,系河南省某县冷饮厂厂长。2000年3月初的一天,陈某在相邻的武陵县城一个冷饮批发部购回修武县城关镇王官庄村陈士有生产的蛋卷冰淇淋37件,价值一千三百余元。下午,陈广禄电话通知陈玉有到冷饮厂后,即以其生产的蛋卷冰淇淋是假冒产品,自己准备举报而要挟陈玉有拿出现金2万元。3月15日、16日,陈广禄两次打电话威胁陈玉有,让其拿2万元了事。
   3月16日晚9时许,陈广禄伙同充当买主的任建民到陈玉有家索要2万元现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侦查中为陈广禄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收取保证金10000元。后陈按期到案接受审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四年,陈某要求退还保证金,公安机关以陈已被判刑,取保候审没错为由不予退还。
  讨论问题: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二
  2003年1月7日上午8时,某省铝材厂的职工、干部按时来厂上班。厂财务科会计易某第一个来到办公室,开门后发现装有现金的保险柜敞开着,柜内被翻得乱七八糟。他立即向厂保卫科报告。保卫科派员来到现场查看,初步了解了被盗现金3万元。厂领导决定立即报案。保卫科根据厂领导的决定,向市公安局报了案。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进行了研究,然后答复铝材厂:市公安局最近严打任务很重,警力不足,你厂是县团级单位,保卫科力量很强,我们现在将此案的侦查权授予你厂保卫科,请你们组织力量,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此案进行侦查,我们将大力协助你们。铝材厂的领导接到公安局的通知后,立即组织厂保卫科对此案进行了侦查。保卫科干部蔡某、张某对当晚值班的门卫进行了询问。门卫陈述,当晚我未发现任何异常现象。只是晚上10点钟左右,厂对外销售经营处业务员李某来过办公室。他说下班时记了东西,现在回来取。大约半小时左右就离开了。保卫科根据这一线索询问了李某。李某矢口否认当晚来过厂和办公室。保卫拉的二位干部又进一步了解到李某最近经常赌钱,输了很多,李某过去有偷东西的劣迹。现场勘查提取了指纹和足迹,经公安局鉴定系李某的。于是厂保卫科拘留了李某。最后李某交待了全部盗窃事实。案件破获后,保卫科将全部证据材料及李某一并送交了市公安局。市公安局随后将李某逮捕,并将厂保卫科的案卷材料原封不动地移送了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表扬了厂保卫科。
  讨论问题:保卫科是否刑事诉讼主体?保卫科能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吗?
 案例三
  2005年5月9日凌晨,富源县小凉水井村旁320国道上,三名贵州人因驾车疲劳,将车停在路边休息时被歹徒砸开车窗玻璃,抢走1600元现金,并将驾驶员樊哲方的动脉捅破致其流血过驾驶员樊哲方的动脉捅破致其流血过成立了专案组,调查走访了11个砂石场、6个施工队,修路工棚5个,饭馆二十多家,大小旅店五十多个,沿线村寨20座 ,村民近千人,终于获得一个线索:4月23日凌晨,中安镇海田办事处大凉水井村附近320国道旁,在一个煤棚中,秦应坤、秦应海兄弟二人也曾遭陈某等4人抢劫现金170元和长刀一把;秦应坤的左脚被砍伤。
  鉴于手段相同,专案组即将两案并案侦查,传讯陈某4人。经5天5夜突审,4人交待了"杀人抢劫樊哲方犯罪"过程,2005年11月30日,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3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十三年、五年有期徒刑。2006年5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三人维持原判。两年后的2007年5月,富源县公安局在组织开展打击公路沿线抢劫活动专项斗争中,被抓获的张东等人交待,2005年5月9日发生的抢劫杀人案是他们所为。
   讨论问题:讨论本案中的“5日5夜突审”的性质,并思考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享有“沉默权”?
 案例四
  2004年8月16日,雷某小孩满月,摆酒宴请朋友。席间,林某借酒劲要平日与自己不和的王某与他划拳喝酒,被王某拒绝。林某认为王某不给自己面子,使自己在众人面前下不了台,借酒疯大骂王某,并冲进厨房拿来菜刀向王某砍去,王某闪身躲过。林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