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起诉程序  
  问题:检察院在本案中的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分析:《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此案中,检察院没有按法律的要求去做,这是错误的。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40条第3款关于审
查起诉的期限的规定,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此案并非重大复杂案件。因而检察院超过审查起诉1个月期限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案例三

  在一次同事聚会上,王某借酒劲要和平日与自己不和的郭某喝酒,遭到郭某拒绝。王某恼羞成怒,从身上掏出一把弹簧刀向郭某刺来。王某由于饮酒过多摔倒在地,郭某夺过刀子。王某不甘罢休,爬起来操了一把笤帚又向郭某打来。郭某忍无可忍将手中的刀子向王某刺去,致其腹部受伤并致终身残疾。
  问题:1、检察院可否对以构成犯罪的防卫过当做不起诉处理?
      2、如果郭某不服不起诉决定,可采取什么行为?
     3、如果王某不服不起诉决定,可采取什么行为?

  评析:1、《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可以对防卫过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刑事诉讼法》146条规定,郭某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检察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3、《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王某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之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案例四

  某县检察院在审查犯罪嫌疑人丁某盗窃一案时,发现丁某的家庭十分困难,父母均已年过七旬,且妻子因车祸而亡,两孩子一个8岁,一个6岁,丁某是家里唯一的劳动力,若对丁某提起公诉,必被判刑送监服刑,家庭必难维持生活,于是,该检察院决定对丁某不起诉。
  问题:1、检察院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共有哪几种?
     2、该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是否正确?

  评析1、检察院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共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
  2、《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是: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若犯罪嫌疑人不具备以上情形之一,则不论其他什么原因,一律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丁某显然并不具备不起诉的条件,检察院仅以丁某家庭困难为由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是违法的。检察院应依法对丁某提出公诉,并可在法庭上将丁某家庭困难作为酌定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