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检察院在审查犯罪嫌疑人丁某盗窃一案时,发现丁某的家庭十分困难,父母均已年过七旬,且妻子因车祸而亡,两孩子一个8岁,一个6岁,丁某是家里唯一的劳动力,若对丁某提起公诉,必被判刑送监服刑,家庭必难维持生活,于是,该检察院决定对丁某不起诉。
问题:1、检察院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共有哪几种?
2、该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是否正确?
评析:1、检察院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共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
2、《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是: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若犯罪嫌疑人不具备以上情形之一,则不论其他什么原因,一律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丁某显然并不具备不起诉的条件,检察院仅以丁某家庭困难为由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是违法的。检察院应依法对丁某提出公诉,并可在法庭上将丁某家庭困难作为酌定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