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第一审程序  

  在本案中。被告人贾某盗窃仪器的行为,属于公诉案件,只有在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情况下,法院才能进行审理。
 案例三

  被告人钱某因家庭琐事将其妻王某杀害后畏罪潜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某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钱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告诉被告人钱某有5分钟的最后陈述权利,当被告人钱某谈到如何杀害王某时,审判长即予以制止。
  问题:本案中审判长的做法是否正确?
  评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法庭审判的一个独立的阶段,对于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时间,不应当限制。在法庭审理中,只要被告人最后陈述不超出本案范围,就不应当制止其发言,否则就是对被告人最后陈述权利的侵犯。
本案中,审判长只允许被告人钱某有5分钟的最后陈述时间,且制止其发言是没有任何理由的。

 案例四

  被告人苏某某,男,26岁,系某县公安局民警。被告人苏某某在执行公务,对盗窃犯蔡某办理取保候审过程中,利用蔡某对他的畏惧心理,先后3次将蔡某奸污。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苏某某的父母、姐姐认为苏某某同蔡某发生两性关系,属通奸行为,不是强奸,因此在法庭上大吵大闹,审判长当即给予他们警告制止,但苏某某的父亲、姐姐反而辱骂审判长,致使法庭审判中断1个多小时,严重妨碍了诉讼的进行。为了严肃法庭纪律、维护法庭审判秩序,法庭决定给予苏某某的父亲1000元罚款、苏某某的姐姐10日拘留的司法处分。经院长批准后予以执行。
  问题:法庭有权对苏某某的父亲、姐姐处以罚款和拘留吗?
  评析: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法庭有权依法处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161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本案被告人苏某某的父亲、姐姐在法庭上大吵大闹,扰乱了法庭秩序,因此,审判长警告制止是正确的。然而,苏某某的父亲、姐姐不但不听制止,反而辱骂审判长,致使法庭审判中断1个多小时,实属情节严重,因此,本案法院对苏某某的父亲、姐姐分别罚款1000元、拘留10日的做法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