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钱某因家庭琐事将其妻王某杀害后畏罪潜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某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钱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告诉被告人钱某有5分钟的最后陈述权利,当被告人钱某谈到如何杀害王某时,审判长即予以制止。
问题:本案中审判长的做法是否正确?
评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法庭审判的一个独立的阶段,对于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时间,不应当限制。在法庭审理中,只要被告人最后陈述不超出本案范围,就不应当制止其发言,否则就是对被告人最后陈述权利的侵犯。
本案中,审判长只允许被告人钱某有5分钟的最后陈述时间,且制止其发言是没有任何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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