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死刑复核程序   
 案例一
  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樊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问题:(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评析:(1)对杨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对董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中级法院重新审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对樊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交付执行。
  (2)高级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是:杨某和董某、樊某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理一并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高级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最高法院的解释,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法院对杨某、董某的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
  (4)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
 案例二
  被告人张小明,男,40岁,广东省珠海市人,原系珠海经济特区东江电子工业公司 (以下简称东江公司)总经理,兼香港华达电子器材公司代理人。1997年4月17日被捕。被告人张小明在担任东江公司总经理期间,多次到澳门葡京、东方娱乐场等赌场赌博。为了赌博和挥霍,他策划将东江公司的公款转入澳门。他与澳门赌场的李某串通,取得澳门怡和公司在中国银行澳门分行的帐号。尔后,张利用职务之便,于1996年11月 20日 、27日先后二次将公款468万港元(折合人民币223万余元)汇到中国银行澳门怡和公司的帐户。张亲自携带银行汇票到澳门,由李某帮助从中国银行澳门分行怡和公司的帐户上提取了上述公款并用于在澳门赌博和食宿费用,至1997年3月,全部输光用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小明犯贪污罪,依据我国《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判处张小明死刑缓期2年执行。宣判后,张服判,人民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
  问题:1.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否可以生效?2. 此案应报请哪一级人民法院复核?
  评析:通常情况下,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判决书即是生效的判决书,不能再上诉或者抗诉。但是,对判处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 ,都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因此,此案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