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案例一
  某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刘某未上诉。刘某进监狱后,以“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量刑过重”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刘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构成过失杀人罪,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
  问题:作为提起再审程序材料之一的申诉,哪些人有权提出?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因此有权提出申诉的人包括:(1)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2)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3)当事人的近亲属。
 案例二
  田某,男,27岁,因涉嫌杀妻子被起诉,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田某有期徒刑15年。田某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田某无期徒刑。2个月后,杀害田某妻子的真凶被公安机关抓获。某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问题:本案抗诉合法吗?
  评析:某省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错误。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中,某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案例三
  2008年3月23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提起公诉。该县人民法院审判以后,也以此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5年。朱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二审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至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服刑中,朱某多次提出申诉,要求二审法院再审。该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认真审查了朱某提出的申诉,发现本院判决确有错误,于是做出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审判员李某等3人组成合议庭,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问题:该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做出的再审决定是否正确?
  评析:该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所作的再审决定不符合刑事诉讼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根据这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都无权直接做出再审决定,如果发现案件需要再审,必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然后决定是否再审。
 案例四
  某县人民法院以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江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江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故宣告其无罪。 终审判决后,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江某的犯罪行为未过追诉时效期限,二审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上存在问题,遂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问题:本案抗诉合法吗?
  评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人民检察院对其同级法院生效判决提起再审的程序是错误的。其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要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