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执行程序案例分析  
 案例一
  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第6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1)对王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评析:(1)对王某需要撤销假释。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该撤销假释。
  (2)根据《刑法》第86条和第71条、第69条的规定,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该处理如下: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假释期满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所以王某应按累犯从重处罚。
  (4)对王某的刑罚应该:首先,对王某所犯的盗窃作出判决,王某盗窃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行,并处罚金;其次,把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和未服的7年刑期,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三,对王某的抢劫按累犯从重处罚;第四,把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面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罚金仍需执行。
 案例二
  被告人甲:女,28岁,某市卷烟厂验货员,甲女道德败坏,与同厂车间主任乙男通奸已有两年,弄得满城风雨,甲女一不做,二不休,竟然公开与乙男姘居。乙男结发之妻丙女忍无可忍,扬言要到法院告乙男和甲女重婚罪,甲女非常恼怒,便与乙男密谋杀掉丙女。1997年6月的一个晚上,乙男打电话叫丙女锁上门到A区公园等他,丙女以为丈夫回心转意,欣然前往,到了公园不见乙男,丙女等到晚上9点多,天已全黑,只好独自回家,走到一黑暗处,甲女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棒将丙女击昏,甲女授意乙男用麻绳勒丙女的脖子,乙男表示好歹夫妻一场,实在下不了手,甲女于是自己把丙女勒死后,抛进城外护城河。丙女尸体被发现后,市公安局立即展开侦查,很快查获了主犯甲女、从犯乙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甲女死刑,立即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乙男有期徒刑10年。此案在上诉期内被告人没有上诉,市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下达死刑执行命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7日决定交付执行,另外为了扩大影响,起到法制宣传教育作用。执行当天,将被告人甲女押在一辆敞篷吉普车上,在城内繁华街道上绕了一圈,然后将罪犯押到市中心广场上准备执行枪决。在执行前,甲女突然提出自己与乙男姘居后怀孕已3个月,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市中院立即停止执行,报高级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
  问题:本案死刑执行程序中哪些是错误的
  评析:(1)死刑立即执行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能示众;(3)刑场不应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4)停止执行,应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改判。
 案例三
  某县法院在审理张、钱、林、朱四人窝藏一案时,依法作出以下判决:张某系抢劫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钱某亦为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万元;林某系抢劫从犯,罪行较轻,且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故减轻判处有期徒刑2年;朱某明知张犯有抢劫罪,却为其提供隐匿处所,判处管制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