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刑事赔偿程序案例分析

 案例

   张某系某县公安局干部,1996年一月张某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逮捕,1996年2月被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5年零6个月。经张某提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提审,并于1998年5月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对赵某宣告无罪。于是赵某提出刑事赔偿。

  问题:
  (1)张某能否要求赔偿?为什么?
  (2)本案中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一个?为什么?
  (3)张某应当如何提出赔偿请求?


  评析:
  (1)张某有权要求赔偿。因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所以,张某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市中级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本案中,张某经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所以作出生效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3)张某应当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张某对赔偿请求数额有异议的,张某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