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刑事回避      


 案例

   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出去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问题如下:

   问题:1、谁可以提出回避请求,如何提出请求?2、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谁决定?

   评析:1、乙可以提出请求, 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高法解释》第27条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所以乙可以提出请求, 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而法庭书记员 的回避,应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而不应当由审判长决定,所以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