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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一 看守所监管体制由“躲猫猫”事件说来

一、案件回顾

  2009年1月28日,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第9号监室。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各种借口对李荞明多次用拳头、拖鞋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2月8日下午17时许,张涛、普华永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用布头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其身上有两处骨折,普华永再一次猛烈拳击后,致使李荞明撞墙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李荞明于2月12号死亡。法医鉴定的结论是,李荞明系多次钝性外力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也就是说,这是一起在押犯罪嫌疑人,以“躲猫猫”为名,殴打施暴,致使李荞明身亡的事件。

  李荞明身亡后,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为逃避责任,逃避法律的制裁,编造了李荞明在游戏中不慎自己撞墙死亡的事实,而且订立了攻守同盟对抗侦查。普宁县公安机关在没有深入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公布了李荞明是在游戏中不慎死亡的情况,是极不负责任和极不慎重的。也正因为如此,普宁县公安机关有关领导和看守所有关领导受到行政处分。
  同时,鉴于看守所长期存在管理混乱,不负责任,牢头狱霸的情况以及严重的渎职问题,检察机关当即对看守所有关人员以渎职罪立案侦查。已将看守所的两名警察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的羁押活动有监督的责任,监督不仅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更是义务。普宁县检察院驻县看守所检察室,懈怠职守,没有尽到监督的责任,其驻监所检察室的主任赵泽云已经被免职。
 张涛、普华永等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昆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他们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看守所有关警察的渎职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二、对“躲猫猫事件”的思考
  “躲猫猫”事件最值得期待的现实改变,应该是通过个案来促进看守所管理体制的变革。法律界这些年对此多有讨论,认为看守所应从公安部门剥离,改由司法行政部门独立管理,以此方式实现侦查权与羁押权的分离,从而避免“超期羁押”与“刑讯逼供”的屡屡上演。唯有在制度上垒好边界,才能截断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施加“手段”的可能,不管躲猫猫还是瞎子摸鱼,爱咋玩咋玩,公众也不会充满猜想,当事部门也不至于有嘴难说清。希望李荞明能成为第二个孙志刚,以个人悲壮换来制度性的进步。
一个推进法治的国家,民意的热情再高,舆论的浪花再大,也无法替代健全法治与制度改革的作用。民意调查案件,不可能成为法治社会的常态,如果忽视司法程序本身的作用,过分强调民意调查的力量,还很可能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所以,令舆论亢奋的“躲猫猫”事件,真正能带来的改变是两个层面的:一是如何严格依法吸纳公民对于司法的监督,从而通过充分保障每一个公民监督权来约束权力运行,增加其透明度;二是看守所如何实现管理体制的变革,最大程度保障每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是更能落地的“改变”。
三、司法改革:看守所与公安分离
  云南晋宁“躲猫猫”事件真相大白后,适逢2009年3月份召开两会,一些与会代表委员受“躲猫猫事件”启发纷纷建言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让看守所“侦押分离”,使看守所与公安机关分离开来,成为一个专门履行羁押职能的中立机构。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表示,从“躲猫猫”事件可以看出,要想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就必须实现司法权限的合理配置,实现侦押分离。“现在我们实行的是侦押一统的形式,这样不仅会削弱对公安局权力的约束,对嫌疑人的保护也不易实现。”
  侯欣一认为,看守所归公安部门管理,总会产生这样那样的不顺和不合理,比如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律师会见被告难、限制条件多等,问题屡屡难以理清。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就多次深受会见被告难之苦。2006年4月,他曾接受因涉嫌涉黑而被某省公安机关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任世伟家人委托,为任世伟提供法律帮助,结果,他前后去羁押地9趟,才终于见上了犯罪嫌疑人任世伟。
“从2006年6月30日提出会见申请,一直到2007年1月,该公安系统都没有安排我会见犯罪嫌疑人,直到2007年3月 23日,他们才终于接受了我的申请。”周泽说,让他想不到的是,在会见前,专案组工作人员还专门向他交待,会见时间是30分钟,他们要派人在场,而且不准谈案情,否则将中止会见。
  “我当即表示,案件已经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专案组对律师会见派人在场是违法的。”周泽说,但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是奉命行事,如果不接受条件,就不能会见。无奈之下,周泽只好与同行的另一位律师接受了多名警察“陪同”下的会见。即使这样,在30分钟的会见时间里,“陪同”人员还先后两次以提及了案情为由中止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
“如果看守所能分离出来,我相信,至少律师会见权的实现不会那么困难”。周泽说,而且,在任世伟的相关联案件中,有两个犯罪嫌疑人死在了看守所,“这无疑难以使公安机关摆脱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嫌疑,如果分开,公安机关就不至于被怀疑了。”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秦希燕也认为,看守所的中立应该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但他同时认为,在当前,也要注意加强对看守所的管理。因为在这些事件中,看守机关应该承担管理责任,而每个看守所都有检察机关派驻的人员负有监督责任,因此,出了问题,检察机关的责任也不可推卸。
  侯欣一说,现在有的看守所关押的人数太多,监控系统设备不到位,这样监督权限不到位,如果执法部门能秉公执法,对那些不该关押的嫌疑人尽量少关押,关押手段的使用不要像现在这样频繁,从制度机制上进行配套,效果可能更好一些。据了解,在多数法治国家,看守所与警察机构相分离是当然的制度选择。他认为,看守所的中立,对于解决经费来源的困扰、管辖中的体制改革、管理中的效益等都大有裨益,也符合法律上的统一性。“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都迫切需要看守所的中立。”
据报道,2008年年底,《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这意味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启动。其中,有多位起草司法改革方案的学者提到,对看守所管理制度将进行大调整,将看守所的管理移交到司法部(局)体系之下。
四、检察机关诉讼监督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记者就“躲猫猫”事件向两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负责人,结合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就加强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进行了交流讨论。
有记者问,检察机关在看守所设置了驻所检察室,将法律监督阵地前移,以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目前检察机关的这一新举措效果如何?有些驻所检察干警的待遇过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说,现在世界各国绝大多数都有检察机构,我们中国有专门的检察机关,但是中国检察机关有它的特色,它的特色就在于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各国的情况看,检察机构主要是行使公诉职能,在欧洲大陆的很多国家,包括亚洲的日本、韩国、台湾地区,检察官有侦查官员犯罪的职能。除这两项之外,中国检察机关一个重要特点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就是要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通过履行监督职责,追诉犯罪,保障人权,守护法律,维护国家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对看守所进行监督的问题,实际上,这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诉讼监督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也包括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改造机构的活动是否合乎法律进行法律监督。
  这几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对看守所的活动,特别是羁押活动也进行了专项的检查,也是针对这一两年以来出现的类似云南“躲猫猫”的事情,以及最近发生的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事件。这类事件的发生,是对法治的损害。云南“躲猫猫”事件很快就进入了司法程序,参加伤害李乔明的几个在押人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最高的判了无期徒刑,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有渎职行为的两位看守所的警察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的态度就是对于这些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利,造成在押人员伤害,甚至死亡的,一定要依法予以追究。因为对监狱、看守所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
  通过这些监督来保证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因为不管是多么严重的犯罪,他都有他的权利,对他的合法权利要予以保护。这是制度文明和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这些监督来保证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因为不管是多么严重的犯罪,他都有他的权利,对他的权利要予以保护。这是制度文明和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至于驻所检察,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这方面的监督也是通过对监狱、看守所派出一些检察机构或者检察人员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注意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这方面工作应当讲还存在一些需要加强的方面。包括我们派驻人员的紧张,编制机构的限制,在一些看守所只能进行巡回式检察,驻所检察也是我们今后加强法律监督的一个方面。

参考资料:
  http://baike.baidu.com/view/2218094.htm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90815795.html
  http://2010lianghui.people.com.cn/GB/111324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