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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五 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刀下留人---从葛兵故意杀人案谈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

一、由恋爱受阻引发的命案

  葛兵与被害人是初中同学,从中学起就非常要好,后来一起到北京打工,并且同居。葛兵曾几次到被害人家中求婚,均遭到拒绝,被害人的父母每次都把他带来的东西扔到门外。在女方父母的压力下,女友提出分手。2007年3月2日,葛兵从北京回到河北省万全县某村,把王某从家中叫出,得知事情没有回转余地后,两人决定一起死。“活着不能在一起,那就死在一起。”因为女友的家里


  不同意他们的婚事,21岁的葛兵和女友做出了这样的约定。葛兵用匕首刺向王某,致王某颈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葛兵割颈、左腕等部位自杀未遂。就这样,深爱的两个人从此阴阳两隔。
  2007年12月16日,葛兵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二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2月14日,河北省高院向最高法院报请核准葛兵死刑

二、经过复核后的“起死回生”
  “生死判官”肩上的责任用千钧重担都无法形容。最高院刑三庭合议庭进行了数次合议,多数人认为葛兵案犯罪情节、后果、手段均属一般,认罪态度较好,虽然他的行为与一般故意杀人案性质上没有区别,但是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倾向于不核准。于是合议庭成员急赴张家口。
   经过认真详细的调查他们了解到,原来被害人的父母写了一封要求判处葛兵死刑的呼吁信,亲戚朋友挨家挨户地走。人家都觉得孩子死了很可怜,不签不太好。联名信中部分签名系代签,但基本上属于家里人之间互相代签,并经本人认可。但是葛兵村里人都说他平时是个很好的孩子。村里的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意见也很明确,葛兵杀人是一时冲动,本着治病救人的态度,应该再给被告人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最高法院经过几次合议庭讨论、核实、调查、调解,几次审委会讨论,又与河北省高院多次协调,2008年12月28日,最终决定不予核准葛兵死刑。
三、死刑复核权收回后的问题之争
  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开始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但是就死刑复核权如何有效的展开则出现了较多不同的声音。
  首先的问题是死刑复核该不该开庭审理。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主张不开庭,他说律师都没法当庭辩护,法官连被告人的面也见不着,这样不是很慎重。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则主张应该开庭审理,他还主张三审是诉讼化的根本途径,但他也同时指出目前实行的可能性很少,现实的改革是,如果案件事实认定出现重大分歧,个别情况下,不要排除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庭到当地听审,由被告人、控辩双方参加,必要时,关键证人、鉴定人也参加。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也持与陈光中教授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该将死刑复核程序改造成三审程序,也就是说,对死刑以外的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对死刑案件则实行三审终审制,以示对死刑案件的重视。总起来说,在多数学者看来,现有的死刑复核程序采取书面审,更多地具有行政审批的色彩,建议未来的死刑复核改为开庭审理,让律师参与诉讼,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充分对质,这也是所谓的诉讼化改造。而诉讼化的根本途径是实行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
  其次是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完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认为,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应采取直接言词原则,复核官须面见被告人,决不能仅仅凭借卷宗来复核死刑。陈光中等教授还进一步强调死刑复核的公开性。他认为,复核死刑应该是审判程序,只要有保住人头的事实分歧,就应听证或者是开庭,所有死刑判决书应该上网公布。也有教授认为,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只能部分开庭,部分书面审,这取决于被告对一二审判决是否服,一审不服,二审维持的应该开庭。
  在现行司法体制内,到死刑复核阶段时,被告人往往失去了救济机制,其命运只能被动地取决于复核结果。因此,很多法学专家建议,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应当充分介入复核程序,确立辩护律师无条件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而且会见时应绝对不被监听。是否开庭听证,辩护人应有建议权。
  第三是相关的模式之争。这一问题在司法界和学界存在很大的分歧。归纳起来,目前学界和司法界普遍认可三种模式:一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二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三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实行死刑复核权。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看来,最理想的方式,是在全国若干大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分院,这样不但使死刑案的核准带来方便,而且还可以带动一些涉及民事商事案件的跨区审理。同时,分院的方式,为将来中国推行三审制度的实施创造了便利条件。他表示,从遏制一些地方保护倾向考虑,分院也是最理想的方式。但是,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在内的一些法学专家则认为,分院方案的经济成本、体制改革成本过高,目前已基本被中央高层否决。
  主张巡回法庭方案的人认为,最高法院派出法官到各省巡回办案,便于法官面见被告人;而且巡回法庭人员不断调整,并且不常驻一地,可以避免长期在一个岗位上产生腐败现象。不过,也有人认为巡回方式需要等待复核的时间过长,加剧了关押死刑犯的成本。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律师则认为,设立分院、巡回法庭两种方案较难操作,会在客观上拖长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时间,而第三种模式--在最高法北京本部增加人员直接复核的方案最好,这样程序不仅更简便,花费也最省,而且能照顾法官的家庭生活。
  但是,陈光中、陈卫东等教授则表示,在北京设庭不大可行,因为绝大多数死刑犯分布在地方法院,审核法官若要会见被告人,押送其进首都北京最高法本部的成本过高,对于边远省份而言,更是如此。对于这种质疑,赞成北京设庭方案的人提出了解决方案:只要每省集中设一个点关押死刑犯,由北京的审核法官去见,押送难的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尽管死刑复核权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面临一定的困难或者是疑惑,但这一权力收回的意义绝非一般。此犹如博弈,动一子而全盘皆活。死刑复核权收回本身的司法、人权意义不容小觑,更重要的是,这一招妙棋将带动二审、一审刑事程序乃至侦查程序的一连串变革,中国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将因之而变,甚至长期困扰司法实务的积弊也将随之化解。

参考文献:
  1.http://www.legaldaily.com.cn/0801/2009-08/04/content_1132588.htm
  2.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qkjc/102255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