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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六 保外就医会不会成为入狱贪官的“避风港”

一、贪官落马

  陈良宇1980年加入共产党,有机场工人进身出任上海市黄埔区区长至市委书记,20多年间,叱吒上海政坛。2008年3月25日,他站在法庭上说他对不起党,对不起上海人民,对不起他的家人。这个戏剧化的改变,由2006年曝光的上海市社保基金案开始。最终经过漫长的侦查和审理,法院认定,1988年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新黄埔集团公司,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等单位,在拆迁补偿,财政补贴等方面谋利,索取或收受利益239万多元人民币。2002年,陈良宇擅自决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许可权期低价转让给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令国家损失3.2亿多元人民币。2002年至2003年,陈


  良宇徇私同意有关部门违规,为弟弟陈良军征用土地537亩,陈良军最终违规获得354亩土地使用权,令国家损失3441万多元人民币。而后,陈良军将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变相倒卖,非法活力1.18亿元人民币。2004年陈良宇违规帮助某公司,同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动用1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面对受贿,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民的指控,陈良宇承认自己有责任。2008年4月11日,陈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有报道说,除非申请保外就医,陈良宇最早2016年可出狱。

二、由“上海市社保基金案”引发的讨论
  一个被判了18年的犯罪人,实际上只要执行9年监禁就可重获自由,对于法律界人士来说这并不稀奇。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要犯罪人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就可能获得减刑或者假释。但是宣判的刑罚与实际执行的刑罚如此“相去甚远”,或许容易让普通民众对刑罚执行的巨大伸缩空间产生疑惑。而在这样的疑惑中,除掉已经相当成熟的减刑机制外,人民群众提问最多的可能就是“保外就医”制度了。
三、保外就医制度
  所谓“保外就医”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这存在有两种情况:(1)人民法院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内执行刑罚,直接决定保外就医;(2)罪犯在劳动改造场所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或者患严重慢性疾病、在劳动改造场所长期治疗无效,经劳动改造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
  按照《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也就是说在立法上,除了减刑、假释,制度还为入狱的犯罪人开出了一条“出狱”的通道。对这条通道,立法的正当性毋庸置疑——出于对犯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但对于实践中运行的正当性——能否遵循严格的程序标准确保每一个保外就医的囚犯就是真正的重病患者,则不免让人担忧。
  作为监外执行的一种方式,保外就医虽然没有解除犯罪人身上的刑罚,但其效果却与解除刑罚无异,由此争取保外就医就成为那些“有关系”、“有实力”而无病痛的犯罪人(贪官)孜孜以求的目标,并导致刑罚执行领域新的腐败。这样的推断或许有些“想当然”,但并非毫无道理。先不说构成保外就医的条件是否具体明确而没有人为空间,也不说执行保外就医的程序是否健全完备能有效防范弄虚作假,光看其监督检查就缺乏正当而严密的设计。按照规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实际的情况是,这种监督往往被虚置,例如沈阳黑老大哲学军的许多犯罪事实,正是其在因病保外就医期间干出来的。而现实生活中,要想到“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弄到一纸证明,这对于那些“在外面仍有影响力”的入狱贪官而言也应该不是什么难事,至于通过“地下渠道”获准保外就医以成功逃避刑罚制裁的情形,也大多处在传媒监督和法律监督的视野之外,许多案件只见保外就医而不见事后“收监”,足以说明相关监督考察机制的失效。也正是这个行刑缺口,让人们看到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天壤之别:判处死缓,一般2年后可转无期甚至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再争取到保外就医,那么一个被判死缓的人,完全可以坐几年牢就“重获自由”了,难怪有人得出“贪官死缓+保外就医=没反腐败”的结论。果真如此,则不仅亵渎了国家刑罚的正义性,同时对那些真心服刑的犯罪人也是极大的不公。
  当然,作为一种关怀犯罪人权利的制度安排,保外就医制度并非我们简单斥责的对象;但要真正发挥好这一制度的功能,可能还需要我们去认真发现现实中的种种问题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需要说明的是,在这里我们是针对陈良宇案进行“恶性推测”,只是想借此引出一个社会上原本不该忽略的思考,一种对制度潜在危险性的预备。至少从现代法治的理念出发,一项制度只有杜绝了我们所能设想到的一切漏洞,才能符合“善”的标准,而不能简单地因为良好目的的愿望就放松了其被非正当利用的可能性预防。
  总之,只有当立法对保外就医的条件(比如构成保外就医的病痛种类和程度)、程序(比如构建类似诉讼一样的判断审查机制)、监督(比如对审查机关和医院出具证明的法律监督)等进行更为正当而严密的设定,从各个环节排除被坏人利用的可能缝隙,才能避免其成为一些犯罪人逃避刑罚的“避风港”,最终才能真正实现刑罚执行的平等、公平、正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