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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八 律师职业道德:“律师造假门”——李庄案引发的思考

一、案件回顾:黑老大”揭发律师造假

  2009年12月12日,李庄于北京被重庆警方抓获,12月13日被检方正式批捕,12月19日法院立案件。仅仅一个星期,李庄就由替重庆“黑老大”辩护的北京名律师,变成了控方眼中涉嫌伪证的“黑律师”。重庆警方随后对外公布,正是由李庄辩护的龚刚模为了争取立功,主动向警方检举李庄等人教唆其伪造证据以便减轻罪责。
  原为重庆市银钢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的龚刚模,曾被摩托车行业人士誉为销售奇才。被指控涉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贩卖、运输毒品等多项罪名。
  其中,重庆市公安机关查明,今年6月3日凌晨,龚刚模等人,为争夺“龙头”地位,扩展势力范围,在重庆江北区爱丁堡小区制造枪杀案,震动整个重庆。
  2009年6月下旬,龚被抓后,李庄、马晓军等人受龚刚模亲属委托为其辩护。


 

  据了解,李庄接受委托后,曾3次与龚刚模会见。重庆市政府新闻办称,在11月24日,李庄在首次会见龚刚模的过程中,向龚宣读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材料,特别是宣读了同案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樊奇杭的交代笔录,同时透露了同案重要嫌疑人的在逃信息,违反了法律程序。
  12月14日,重庆市政府方面披露,李庄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诱导被告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迫使法院休庭,以拖延庭审。而李庄先后收受了龚刚模家属150万代理费。
  重庆打黑领导小组组织了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并于12月14日披露,此案因涉嫌伪证罪被司法机关刑拘、逮捕和缉捕的已近20人。除李庄外,重庆的两名律师也因向龚刚模亲友索取了95万元用于“活动”,成为“造假门”涉案者,其中一名重庆涉案律师——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家友已被警方捕获。
  在这起事件中,李庄被指“捞人”和“捞钱”。掀起了一场关于律师执业道德的热论。
二、律师:我们更希望风清气正的执业环境
  面对“李庄”们的所作所为,重庆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感叹,如果真是做了伪证,那么他们的行径,不仅践踏了律师职业的尊严,也对律师形象造成了伤害。
  “谁都希望公平竞争,一个正直的律师比谁都更期盼一场干净的辩论”,这位律师说,虽然身边不乏走旁门左道的同行,但大多数律师在面对名利双收的诱惑时,仍坚定地在实践着自己入行时对公平和公正的诺言。
  “虽然多数靠自律,但如果法制更健全,那更有利于律师对职业道德的遵守”,这位律师表示,希望更有效的制度,约束律师行业的不良行为。
三、网友:律师界是否有“潜规则”?
  个别律师游走在法律边沿、不维护法律公平公正,反而一门心思钻法律空子、忽悠百姓、拉拢腐蚀法官、钻钱眼的行为,不免让网友生出“律师界是否也有潜规则”的猜想。
  网友“天下乌鸦一般黑”就对个别律师倍感失望。他自称,曾受托与某律师打过交道,“在与某律师短短数月接触中,领教了这个律师的肮脏和黑暗”。
  “天下乌鸦一般黑”说,某些律师置良心与道德不顾,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人生价值取向缺失。如果让这些律师得逞的话,简直就是司法的悲哀,社会的悲哀。
  网友“潮起两江”认为,作为律师,“李庄”玩弄法律于掌股之中,是对法制社会的挑衅,是对公平正义基石的毁灭,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藐视,也是对律师界声誉损伤。
  网民在痛批“李庄”的同时,更多的是对“潜规则”的担忧:律师到底是出于维护司法正义还是为了借此大案让自己的名气更大和捞钱?
四、期待:握紧律师手中正义之剑
  网友纷纷表示,一个正直的律师,如果为黑社会成员辩护,那是职业的需要,不会受到公民的无端指责。然而“李庄”利用法律给予犯罪嫌疑人辩护的机会,而不顾事实真相,编造伪证,企图逃脱罪责的行为实在是令人唾弃和不耻。
  网友“不想飞的鱼”表示,我们呼唤法制,呼唤赋予律师正当的辩护权力。他希望,李庄的被捕能警醒那些被名利而蒙昧良心的律师,握紧自己手中的正义之剑,为社会的公平正义、打黑除恶、除暴安良、为“不放过一个坏人,不错怪一个好人”的朴素目标,随时掌住法律的天平,而不是相反。
五、相关法条:
  《律师法》具体法律条文如下: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 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 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参考资料:
  http://news.sina.com.cn/c/2009-12-14/234719258684.shtml
  http://news.sina.com.cn/c/2009-12-30/05451936482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