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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政治权利

一、政治权利的含义
        在中西文化发展中,“权利”与“权力”一样都具有悠久的历史。在中国的古代,人们都把所具有的财富和拥有的实力作为“权利”来看待,而在古代西方,“权利”一开始就具备近代以来权利所包含的意义,即某种资格以及某件事物(包括行为)所具有的正当性。文艺复兴以来人们从神权的束缚下逐渐解放出来,开始用“人”的眼光来看待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人权”逐渐成为人们所追求的目标。发展到近代,资产阶级便利用人权打起了反对封建统治、维护自身利益的大旗,因而,这一时期西方对于权利问题的研究逐步深入扩展,权利所包含的内容也逐渐多元化,形成了诸如:天赋人权说、权利自由说、权利利益说、权利平等说等等。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批判各种权利学说的基础上,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出发,阐述了科学定义权利的基本原则:首先,权利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关系决定的。其次,权利是一个历史范畴。再次,权利是由政治权力的性质决定的。最后,权利和义务是统一不可分割的。
1.政治权利与一定的政治权力相联系
        政治权利作为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分配的政治资格,是与一定的政治权力相联系的,也就是说,这种资格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的权力机关的确认和保障才能发挥作用。在现代,主要是通过宪法、法律的形式来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这些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比如,我国的宪法及相关的法律就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自由权、民主权、平等权,等等。
2.政治权利是对社会成员的一种特定身份的界定
        这种身份界定表明:(1)政治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人们有资格在政治共同体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进行活动,要求自己的利益得到政治权力的保障。(2)政治权利只是人们在政治生活中实现利益要求的身份和资格,而不是利益本身。因此,实现政治权利只是人们在政治生活中实现自己利益的中间环节。人们拥有了政治权利并不等于人们已经在政治生活中实现了自己的利益。不过,如果人们没有政治权利,那在政治生活中他就没有机会实现自己的利益。
3. 政治权利是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的矛盾统一
        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是一切政治权利关系的两极。从利益的实现来看,政治权利表现为社会成员为实现自己的利益在法定范围内进行政治活动的自由,政治义务则意味着社会成员在实现自己的利益过程中对社会和他人所承担的政治责任。在近现代国家中,两者是同时产生、同时存在的,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是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不管何种社会制度,在有权利的地方必有义务,在有义务的地方必有权利。
二、政治权利的内容
1.资本主义国家政治权利的基本内容
        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源于资产阶级人权口号的提出。资产阶级人权口号是17、18世纪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等提出的。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把人权口号写进了纲领性文件和宪法中。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是世界上最早把人权思想反映进去的重要文件。当前,各资本主义国家对于政治权利的规定也主要见之于各国宪法。在这些宪法中有关政治权利的规定集中体现在关于自由权、平等权、参政权三个方面,尽管各资本主义国家规定详略不同,但其基本内容大体上是一致的。
        (1)自由权。资本主义国家对于自由权的规定既包含着政治活动的自由,也包含着非政治性活动的自由。主要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通信自由、集会自由、迁徙自由、罢工自由。
        (2)平等权。主要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所有公民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公民触犯法律时,受到同等的惩罚对待,公民同等地具有遵守法律的责任,这是资本主义国家所谓政治平等的集中体现。
        (3)参政权。是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复决权、创制权和罢免权。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国家对选民进行财产、教育、居住年限,甚至种族方面的限制,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际上受到很多限制。
2.社会主义国家政治权利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以社会主义制度代替资本主义制度,劳动人民才能争得真正的民主、自由、平等的权利。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开辟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劳动人民真正成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真正实现了“主权在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等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这其中,我国的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的政治权利作了详细的规定,因而具有代表意义。
        (1)自由权。社会主义社会公民自由权是一种社会权利,也是政治权利,它包括:人身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和通信自由。
        (2)平等权。这一规定的内容是,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拥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民主权。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民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批评和建议权、检举权、申诉和控诉权、民主管理企事业单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