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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政府机构

一、分权学说对政府机构设置的影响
        在研究政府机构时,有必要对分权学说先作一番扼要的介绍,这是因为当代绝大多数国家政府机构的设立,都或多或少受这一学说的影响。
        18世纪法国启蒙学派的孟德斯鸠在前人学说的基础上创立了比较完整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仅分立学说。他说:“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他虽然主张君主立宪制,但他的学说曾对资产阶级革命产生深远影响,并且一直成为各资本主义国家建立政府体制所公认的基本原则。美国在经过革命战争取得独立后,在制定宪法时正式采取了这种三权分立学说并使这三种权力互相牵制,这就是有名的所谓“制衡(牵制与平衡)原理”。
        社会主义国家所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人民当家作主、直接参预国家政权的管理,是新形式的政府体制,它不需要照资产阶级的那种分权原则,而是实行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协调一致的议行合一制度,这在我国政治实践中已经行之有效。
        政府机构在广义上指中央和地方的全部立法、行政、司法和官僚机关。狭义的政府机构仅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官僚机关。我们应从广义上理解政府,因为政府是实现国家意志的机关,而国家意志是以暴力为后盾,通过立法、执法和审判等形式实施的。因此,国家机构或政府机构主要包括.(1)国家元首;(2)国家权力机关,或称立法机关;(3)国家行政机关;(4)司法机关;(5)安全机关,主要指军队。除了上述机关外,官僚机构对国家意志的实施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国家元首
1.国家元首的概念
        世界上无论实行哪种政府体制的国家,都有国家元首作为该国对内对外礼仪上或实质上的代表,这几乎是没有例外的。元首出国访问,享有最高规格的国家礼遇。元首按其本质来说,固然是统治阶级的代表,但在许多场合,特别是国际性场合,往往表现为民族的象征和国家的代表者。
        现代国家的元首本身就是一个国家机关,元首是国家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即首脑部分。一般地说,国家元首在形式上是对内对外代表国家的国家机关。国家元首不管他是否是行政首脑和是否掌握行政实权,在形式上总是凌驾行政、立法、司法等一切国家机关之上,是代表着整个国家的。
2.国家元首的称号、类别和任期
        (1)称号
        在实行君主立宪制国家的国家元首,统称国王或女王,但在各国具体的称号也不完全相同。在实行民主共和制的同家,一般都称为总统(President),如美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等;也有叫主席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前苏联等。
        (2)类别
        国家元首大致可分为个体元首与集体元首两大类别。个体元首,即是规定个人为国家总代表或国家权力象征的元首制度。个体元首结合其国家形式可分为君主元首和总统元首。以元首是否掌握实权可分为“虚位元首”和“实位元首”;集体元首,即是规定一个集体的机关为国家总代表,共同行使国家元首职权的制度。世界上采取集体元首制度的国家并不很多,在欧洲,瑞士、前苏联、前南斯拉夫等国采用集体元首制度。
        (3)任期
        元首任职的期限大都在宪法或法律上明文加以规定。可以把元首的任期归纳为终身任职制和限期任职制两大类。终身任职制:终身任职制又称无限期任职制,就是指一个人一旦当上了国家元首,就一辈子当下去,不再解职,所以叫做终身任职制。  限期任职制:这就是说元首的任职有一定的期限,不能终身任职。这种期限往往由一国的宪法加以明确的规定。各国宪法关于国家元首任职期限的规定,长短并不一致,一般是4年到7年。
3.国家元首对于国家的作用
        第一,象征国家。第二,代表国家。第三,对内代表国家的统一。
三、立法机关
1.立法机关的由来与发展
        立法机关通常称为议会,又称国会。从17—18世纪以来,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议会由原来的封建等级代表会议正式发展成为资产阶级国家的重要政府机关,并形成以它为核心的代议制度(或称议会制度)。议会的职权也由中世纪的对国王要求增加租税的同意权,逐渐发展演变为对法律的议决权,即立法权了。下面以英国、法国和美国为例介绍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议会的由来与发展。
        英国  近代的议会制度最先诞生于英国。英国议会从产生到议会制度确立,经过了几百年与封建专制主义的反复斗争。最终议会从封建的等级代议机关发展为资产阶级国家的立法机构。上院,又称贵族院。上院议员不是由选举产生,而是由贵族世袭和英王任命产生的。他们全都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宗教贵族等充当,从来就没有劳动人民的代表。下院,又称平民院。下院掌握国家大权,它拥有立法权,能制定并颁布法律;能通过下院中的多数党组织内阁,掌握国家行政权。
        法国  法国的议会也是从封建时代的“等级会议”演变而来的。法国议会的组织形式最初为一院制——国民议会,后来改为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的两院制。法国的“国民议会”相当于英国的“下院”,参议院相当于英国的“上院”。
        美国  美国国会是l8世纪末在反对英国殖民统治斗争中建立的。美国正式独立后,13个州又于1787年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通过了新的美国宪法,加强了中央权力。宪法确认立法权属国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美国的议会制度正式确立,它是“三权分立”原则的典型。
2.立法机关的职权
        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一般采取“—院制” 或“两院制”。  “一院制”是由民选议员组成的单一议会行使立法权的制度。两院的名称在各国不很一致,美、日等国称为参议院、众议院;英国称为上议院、下议院(贵族院、平民院)。两院的权力划分,在总统制国家两院的权力大致相等,重要议案须一致通过才能成立,在议会内阁制国家下议院(或众议院)权力大于上议院(或贵族院、参议院)。立法机关一般享有以下职权:
        立法权。立法权是资产阶级议会的传统权力,也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所赢得的一种政治特权。立法权包括立法的提议权、通过法案权和修正权,实际上就是制订和修改法律的权力。
        监督权。监督权就是监督法律执行、实施的权力。监督权与立法权是相互联系的整体,没有监督权,立法权就是一句空话,法律就是一张废纸。
        批准条约权。在资本主义国家中, 议会批准条约的权限有三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对外缔结一切条约都必须经过议会同意;第二种,对外缔结一切条约都不需要经过议会同意;第三种,只有重要的条约须经议会同意。
四、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就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通常称之为政府。行政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职权和管理的范围,分为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两部分.最高行政机关是负责领导全国和各个地方行政工作的机关,称为中央政府。地方行政权关是设置在各级行政区域内负责地方行政工作的机关,称为地方政府。
        在当代各资本主义国家中,关于行政机关职权的规定是不一样的,行政首脑的产生方法和任职期限也各有差别,一般都由各国的宪法加以具体规定。从历史上和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行政首脑的产生方法,有以下几种:(1)世袭的方法。(2)议会产生的方法。(3)间接选举的方法。(4)直接选举的方法。(5)由国会议员与各州代表共同选举的方法。
        资本主义国家中央行政机关的职权。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阶级国家的统治职能主要是依靠行政机关来实现的。其行政机关不管采取什么形式,其职权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执行国家法律。(2)参与国家立法。(3)决定并实施国家内外政策和任免高级官员。(4)掌握国家军队、警察、管理司法行政。
五、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在现代政府机构中,是一个重要和独立的部门。从资本主义国家诞生以来,随着三权分立学说的确立和发展,司法机关便逐渐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脱离,成为行使国家审判权与检察权的政府机关。
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原则和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司法权。在近代和现代国家中,司法权是一项重要的政府权力。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维持社会秩序,以及惩治违法与犯罪行为,都离不开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职权,在某些国家除宪法规定的管理纯粹司法事件的权力外,还可以涉及到某些立法和行政性质方面的问题。法院还有最重要的职权,就是违宪审查权。即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令和各种法规,法院具有否认或者撤消的权力。
        (2)司法独立制度。指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司法审判权由法院(法官)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干涉,法院(法官)的审判活动只服从于法律;二是法院(法官)的审判独立,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不能干涉下级法院的审判,只能依上诉程序或上告程序进行。
        (3)法官保障制度。包括法官不可更换制,法官专职制,退休制和高薪制等内容,以此保证司法独立原则的实现。法官不可更换制,指法官任期届满以前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
        (4)律师辩护制度。指律师受当事人(原、被告)的委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为当事人辩护的制度。另外,也包括律师可以充当政府机关、企业、团体及个人的法律顾问。
六、安全机关(军队和安全机构)
        安全机关,是任何一个国家的重要机关之一。安全机关主要的职责是保卫一个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的安全。它的主要机构就是军队和其它的安全机构。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军队和安全机构来维持自己本国的安全。马克思主义认为,军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谁想夺取国家政权、巩固国家政权,谁就应有强大的军队。强大的军队是一个国家政权坚强的柱石。
        安全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对内对外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安全机关作为上层建筑和国家的有组织的物质强制力量,是国家权力得以实现、阶级统治得以维持的重要支柱;
        第二、它是建立和维护统治阶级所需要的经济基础、社会秩序以及镇压被统治阶级和敌对势力反抗的暴力工具。
        第三、它是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抵御外部侵略的有力保证。
        安全机关在各国除了军队以外,一般还有一些其它的安全机构。如,中国的国家安全部、美国的国家安全委员会和中央情报局等。在各国的政府体制中,虽然体制不一样,但安全机关大都有其共性,这不论是在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它的存在都是为了维护本国的稳定与安全,使本国不受外来侵略和内部骚乱,使国家的主权和政权得以保持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