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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政治基本行为准则

        国际政治是一个极为错综复杂的国际行为系统,国际政治行为体之间的竞争与冲突、协调与合作是国际政治活动的基本形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国际政治活动形成了为诸多行为体共同接受和认可的行为规则,这些行为规则成为一切国际政治行为体在从事国际政治活动时都应该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准则。国际政治的行为准则体现在有关国际政治的成文和不成文的规章和文件中。成文的国际政治行为准则包括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条约与决议。这些条约与决议既可以是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既可以是长期性的,也可以是临时性的;既可以是政治性的,也可以是经济性、文化性、军事性的等。不成文的国际政治行为准则一般包括国际惯例、传统习惯以及道德规范所构成的国际社会中的默认与共识。不过,在国际政治长期发展中,得到大多数国际政治行为体认可和同意的,还是国际政治基本原则层面的行为准则,它们构成了国际政治的基本行为准则。从当今国际政治的基本情况来看,这些国际政治的基本行为准则主要是由国际法和国际政治基本行为原则构成。
一、国际法的形成、特征、作用
        国际法一般可分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国际公法是指经各国协议或承认的,在国际交往中调整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定国家权利与义务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原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
1.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
        国家与法是一种历史现象,它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并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国际法作为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和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阶级特征。在奴隶制时期,尽管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只具雏形,但各国统治阶级之间就开始以条约、协议的形式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资本主义制度在欧美大陆的确立,国家间的交往日益密切,在国家间关系的发展中,特别是在欧洲大国的对外扩张和激烈竞争中,国际立法的必要性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承认,国家之间的多边和双边的协议越来越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随着主权国家数量的迅速增加和非国家行为体的日趋活跃,强权政治遇到了强有力的挑战。国际法原则也不断向着国际民主化的方向发展。
2.国际法的内容与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平时法、战争法和中立法。平时法涉及的是正常状态下国际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实现和履行方式问题。平时法适用于和平状态下的国际法主体和战争时期的中立国;战争法涉及战争状态下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及其权利义务问题。其规定的主要是战争状态下国际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准则;中立法是对战争状态下中立国的权利义务的特定规定,一般用于战争状态下宣布中立的国家和永久中立国。
        国际法的主要特征包括:
        首先,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和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组成的国际组织。国际法的主体,即国际法律范围内权利与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主要代表,并非所有国际政治行为体。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法律地位,是自国际法诞生之日起就得到世界公认的。
        其次,国际法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一般法律原则。
        再次,国际法具有非强制性。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最大不同就在于此。国际法的实施,并不像国内法那样,由具有权威性的强制机构负责进行,在国际范围内,并不存在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可以强制约束国家的统一权威机构。因此,国际法的实施是建立在主权国家的自动、自愿、自觉地承担与履行其相关义务的基础上,是各有关国家之间的协商、认可和同意(个别情况除外),国际法的效力往往是以一种道德上的、或规范性的约束反映出来。主权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但是也并不一定就会因不遵守而受到惩罚。
        最后,国际法具有“超阶级性”的特点,但这一特点不是绝对的。国际法所反映的并非某个特定国家或特定阶级的利益,而是世界各种社会制度的国家及各个阶级的利益,是各类国家共同利益的一种结合。但是,从国际法所具有的时代特征来看,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国际法所反映的主要是某一类型国家的统治阶级的利益。
3.国际法的作用
        国际法对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的影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国际法为国家间相互关系提供了一系列基本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为主权国家和其他国际政治行为体的行为确立的行为规范;第二,国际法确立了处置国家间争端的标准,保障了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在国际社会中,国际间的争端是不可避免的,国际法为各种争端的解决提供了基本的规则、途径以及范例和样式,维护了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第三,国际法为小国反对别国干涉内政提供了法律武器,有力地维护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二、国际政治的基本行为原则
        国际政治基本行为原则与国际法或国际法的原则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国际法侧重于国际交往中的法律规范,即主要的国际行为主体或国际法主体(主权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国际政治基本行为原则侧重于所有的国际政治行为主体在处理相互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它可以有文字表达的形式,也可能仅仅是一种默契或共识。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文件,已经作为各主权国家的基本共识的当今国际政治的基本行为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条:
        第一,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中最古老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的核心是国家拥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主权原则本身包含三方面的内容:(1)民族主权;(2)国家主权;(3)人民主权。
        第二,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国际政治中发生矛盾、纠纷和争执的各行为主体,无论其发生的原因是什么,这些纠纷、矛盾和争端的性质、程度、规模、范围如何,都应以和平的方式解决。
        第三,互不侵犯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任何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发动侵略战争,即在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国际政治活动中,任何国家不得对其他主权国家进行武力侵犯或武力威胁,同时,也不得进行颠覆、渗透和战争宣传。
        第四,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事务,主权国家对内政具有最高决定权和处置权,因此,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在国际政治中保障主权国家的主权得到维护和尊重的原则。
        第五,平等互利原则。平等原则是从主权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它的核心是主权平等,即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不论政治体制和经济制度如何,都具有平等地位,任何国家都不应在国际社会要求任何特权;互利,指任何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能以损害他国之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他国之权利来达到自己的对外目标,而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谋求双方的共同发展。因此平等与互利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做到互利,只有实现互利,才能有真正的平等。
        第六,和平共处原则。和平共处原则是上述各项原则赖以实行的保证和必然结果。和平共处包括三层含义:不同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的国家之间,求同存异,和平共处;国家之间的争端,以和平方式加以解决,而不诉诸武力;国家之间在平等共存的条件下,发展友好合作与经济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