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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程项目招标


1、招标的条件
  招标工程已批准立项;
  建设资金能满足建设工程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资金到位率;
  建设用地已依法取得,并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技术资料能满足招投标的要求;
  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招标的方式
  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的特点是竞争性强、透明度高、优选范围广、余地大,因此可以最大限度的择优选定中标者。
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此招标方式虽不如公开招标的竞争范围广,但它可以弥补公开招标中耗时长、花费大等缺陷,同时也能相对发挥招标竞争的优点,所以也是我国法定招标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2)工期要求急迫的施工项目,没有时间进行公开招标;
      (3)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4)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5)工程量较少,合同额不高的项目,对实力较强的施工企业缺少吸引力;
      (6)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3、招标组织
      工程项目招标可以由有资格的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小组的构成人员应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
4、招标文件和标底
      招标文件是投标单位编制标书的主要依据,招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有: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标明工程数量、规格要求以及拟定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标底:又称为标底价,是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所需要费用自我测算的期望值,是评定投标价的合理性、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一般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并经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准审定的发包造价。
5、投标人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在招标阶段对申请投标人的第一次筛选,主要侧重于对承包商总体能力是否适合招标工程要求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一般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及建设监理单位组成审查小组,并请政府主管部门参加,在收到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后开始。资格预审一般内容包括:法人地位、信誉、资金和财务状况、技术资格、主要经营业绩。
6、组织现场勘察和文件答疑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统一组织投标人到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召开招标答疑会。
      组织投标单位进行勘察现场的目的在于使其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以获取有用的信息。
      文件答疑的目的在于澄清和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中所提出的问题或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