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项目开标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过程: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废标条件:
在开标时,以下情况可定为废标: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标志密封;
未经法定代表签署或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
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组成联合体投标但未附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且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
未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
2、工程项目评标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专家库名单中确定。
评标方法:
①综合评估法:
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的投标。可以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进行打分量化。商务标也按照一定的标准量化,最终对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分,对得分高低进行排序,评出中标候选人。
②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通过经评审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为中标候选人。
3、工程项目中标
中标人的确定
由招标人召开定标会议,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选出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排列顺序。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中标通知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的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