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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纲

一、考试的指导思想
    考试是教学流程管理的重要一环,是评估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考试如实反映国际法的教学效果,试题主要考查学生对国际私法基本知识的理解与运用能力。考试的内容以教学大纲为主。

二、考试命题的基本原则
    以“纲”为纲。以课本为基本依据,有目的、有重点地考查大纲中要求学生掌握的基础知识及运用;题型要多样化,题量要恰当。考试命题注意题型要丰富,一般主要包括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及案例分析题;难易适度,严格把握区分度。考试命题必须注意难易适度,一般难题20%,适中部分占60%,简单题占20%。


三、每章考试范围与重点

    (1)在国际法的概述一章中,考试范围包括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国际社会的一般实践、国内法对国际法的态度、国际法在中国适用的实践,国际法的历史,国际法理论学说。其中,重点考察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

    (2)在国际法渊源一章中,考试范围包括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渊源的种类,条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和衡平法、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等问题,其中,重点考核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形式渊源与实质渊源、国际法的条约渊源以及习惯渊源等内容。

    (3)在国际法的主体一章中,考试范围包括国际法主体的概述、国家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国家的形式、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国家的继承等相关知识。其中,重点考核国际法的主体概念、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继承与承认相关的概念和规则等内容。

    (4)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章,考试范围包括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发展及基本内容。其中重点考核是各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涵,能否在具体的国际法案例中通过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判断国家的行为是否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相符合。

    (5)在管辖与豁免一章中,考试范围包括国家管辖权、国家刑事管辖权、普遍性管辖、国家管辖豁免及国家管辖豁免的理论、主体、不得豁免情形,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庇护与引渡的原则及我国引渡制度。其中,重点考核国家管辖权的内容、国家管辖豁免的相关理论以及引渡与庇护的相关制度。

    (6)在条约法一章中,考试范围包括条约的定义、条约的缔结、条约的保留以及条约的适用、解释及修订等相关知识。其中重点考核条约的缔结、保留、解释与修订。

    (7)在国际法上的责任一章中,考试范围包括国家责任的概念及发展、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家责任的免除、国家责任的形式及实施,国家责任的援引、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以及关于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形式问题、国际赔偿责任等问题。其中,重点考核关于国际法上的责任的概念、国际不法行为责任、不加禁止的损害责任、国家责任的免除、国际赔偿责任等问题。

    (8)在国际法中的个人一章中,考试范围包括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国籍、国籍的取得、国籍的丧失、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及外交保护问题。其中重点考察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国籍的相关问题、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外交保护等问题。

    (9)在海洋法一章中,考试范围包括海洋法的概念及历史发展、基线、内水、领海、海峡及毗连区、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沿海国在领海的管辖权、群岛国的领海、海峡、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区域、争端解决机制与国际海洋法法庭等问题。其中,重点考察海洋法的概念、领海基线、领海、毗连区、无害通过权、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国际海底区域以及争端的解决机制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