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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讲解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乙两国以黑河为界,根据国际法的一般规则,下列选项中不符合一般国际法的是( )
     A.黑河沿岸及水域分属甲乙两国,且两国对分属本国部分享有领土主权
     B.甲乙两国对黑河有共同的使用权,但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利益
     C.两国渔民可以在黑河上自由捕鱼,任何一国不得限制对方渔民到本国一侧捕鱼
     D.两国船舶只要有明显的国籍标志,即可在黑河上平等自由地航行,但一般不能到对岸港口停靠
     答案C
     解析:渔民只能在界河的本国一侧捕鱼,不得越过边界线。因此,C项错误。其他选项均符合一般国际法。


2.甲国货轮"东风"号为驶往目的港途径中国领海,途中因对附近一艘遇难船舶实施救助而停船五小时,之后"东风"号继续在我国领海内行驶,其间未征得中国同意该船船长协同船上两名科学家进行了两项科学实验活动,并将实验产生的有毒废物直接排放到我国领海,在该船即将驶离我国领海时由于船长操船过失与一艘正在水下潜行的乙国民用潜水艇发生碰撞,双方将该碰撞纠纷诉至我国某法院。已知甲乙两国与我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员国。则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 )
     A."东风"轮在仅为驶往他国港口而穿越我国领海,不需要事先征得我国政府批准
     B."东风"轮为实施救助在领海内停止行驶违反了无害通过应迅速通过不得停止的要求
     C.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东风"轮实施的科学实验活动是合法的,但其将有毒废物排入我国领海的行为则是违法的
     D."东风"轮与潜水艇发生碰撞完全是由于该轮船长的过失,潜水艇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答案A
     解析: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外国船舶在一国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即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故A正确。B项错在正在无害通过的船舶若遭遇海难或为实施海上救助可以停泊。C项错在通过时进行任何科学实验活动都是有害行为,不再属于无害通过。任何排放有污染性物质的行为都是有害于沿海国的。D项错在潜水艇在无害通过时须上浮水面并展示旗帜。该案中乙国潜水艇在水下潜行驶违反公约规定的。


3.甲乙两国均为1982年《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甲国与乙国就某岛屿的归属长期争执不下,甲国渔民在该岛屿附近捕鱼时,经常遭到乙国军舰的驱逐。在最近一次类似事件中,乙国军舰使用高压水枪将两名甲国渔民冲至海中身亡。为彻底解决该岛屿归属,甲国与乙国拟将该争端通过国际司法途径加以解决。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双方可以选择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
     B.如国际法院的法官中有一人为甲国人,则为确保公平审理,该法官必须回避
     C.由于海洋法庭可以受理自然人或法人为当事方的案件,因此甲国受害渔民家属可向海洋法法庭起诉乙国要求赔偿
     D.甲国在国际法院起诉乙国解决岛屿归属问题时,甲国受害渔民家属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与案件的审理
     答案A
     解析: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1982年《海洋法公约》设立的,是海洋活动领域的全球性国际司法机构,但海洋法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当争端各方均为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时,当事国可选择将海洋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海洋法法庭。因此A项正确。国际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涉及本国案件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因此B项错误。C项错误,自然人和法人在海洋法法庭享有出诉权,但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只有作为平行开发合同当事人的自然人和法人与国际海底管理局发生争端方可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D除了国家外,任何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均不能在国际法院成为诉讼当事人。


4.甲国为沿海国,但从未制定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也未发表过任何关于大陆架的声明,现乙国在甲国不知晓的情况下,在甲国的大陆架上进行科研钻探活动和建造人工岛屿。对此,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
     A.乙国的行动非法,应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B.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乙国的科研钻探行为合法,但是修建人工岛屿非法
     C.乙国建造人工岛屿行为合法,科研钻探非法,因为甲国从来没有提出大陆架的主
     D.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或有效占领
     答案:A
     解析:沿海国对于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和公告,是自然享有的,勘探和建造人工岛屿都是其专属性的权利。 乙国的科研钻探和建造人工岛屿都是非法的行为,甲国对于其大陆架的权利是自然享有的,不需要声明或占领使用。


5.下列关于大陆架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 )
     A.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B.国家对其大陆架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及相应的管辖权,但它又不属于国家的领土,国家对其大陆架不具有领土的完整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C.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专属的
     D.大陆架不仅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而且是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
     答案:C
     解析: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地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即大陆架不仅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而且是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但大陆架不属于国家的领土,一国对其大陆架不具有领土的完整主权,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由此可以看出,选项C应为本题答案。


6.甲国公民A在乙国故意杀害丙国公民B,后A逃往丁国,甲乙丙三国都向丁国要求引渡,则丁国应把A引渡给哪个国家( )
     A.甲国,是罪犯本人所属国
     B.乙国,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C.丙国,是受害人所属国
     D.由丁国决定把罪犯引渡给上述国家之一
     答案:D
     解析:罪犯的属人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人属人国均为有权请求引渡的主体,被请求国有权决定引渡给任何一个可成为引渡主体的国家。其他选项不是惟一,因为被请求国有权决定引渡给其中之一。


7.甲国与乙国之间不存在有关引渡的国际条约,现甲国公民丙某在甲国犯罪,后偷渡到乙国,甲国要求引渡丙某,乙国拒绝,乙国不予引渡的理由不正确的是( )
     A.乙国认为丙某是政治犯,政治犯不引渡
     B 丙某的行为在乙国不认为是犯罪
     C.乙国引渡法规定对于丙某在甲国的犯罪行为不予引渡,应在乙国起诉
     D.乙国认为甲国是专制国家,其司法程序不正当,不能有效地保障犯罪人的人权
     答案:D
     解析:"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罪不引渡"是关于引渡的两大原则,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家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定的犯罪。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作出决定,故C不选。


8.甲国与乙国签订了《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在条约中规定了如下条款:(1)甲、乙两国国民有权在丙国境内享有50%的税收优惠;(2)丙国国民有权在甲、乙两国境内享有50%的税收优惠。则有关这两项条款说法正确的是:( )
     A.对于条款(1),丙国可以采用非书面形式接受
     B.对于条款(1),丙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接受
     C.对于条款(2),丙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接受
     D.因为条款(2)是为丙国创设一项权利,因此无须得到丙国同意
     答案:B
     解析:有关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项原则:
(1)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明示接受,才能对第三国产生义务。
(2)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3)条约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义务一般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的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


     9.美国公民斯密向本国土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了对月球土地的所有权,并授权中国公民李某在中国以每公亩298元的价格公开拍卖。对该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外空条约》只是禁止国家对月球土地主张所有权,但并不禁止私人对月球土地主财产权,故拍卖行为符合《外空条约》
     B.《外空条约》只是禁止国家对月球土地主张所有权,但只是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主权国家,并不约束私人的行为,故行为不违反国际法
     C.中国不是《月球协定》的当事国,所以《月球协定》禁止私人对月球土地主张财产权的规定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
     D.《月球协定》明确禁止私人对月球土地主张财产权,所以中国法院可以依据《月球协定》的规定判处拍卖月球土地的行为违法
     答案:ABD
     解析:《外空条约》禁止国家对月球土地主张包括所有权在内的主权权利,同时国际法直接约束当事国,也对一国的国民具有间接的约束力,所以对月球土地的私人财产权是不成立的,也是违反条约规定的。故A、B项表述错误。中国不是《月球协定》的当事国,所以当然不受该《协定》的约束,也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所以C项表述正确,D项错误。


10.甲乙两国签订了一份关于共同开发海洋资源的条约,该条约在签订时完全符合当时的国际强行法规则,但是在两国缔结条约并开始履行义务3个月后,国际社会缔结了一项新的国际强行法规则,而甲乙两国的条约正好与该规则相抵触,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关于此种情况,正确的判断是( )
     A.根据"约定必守"的最高规范,由于甲乙两国的条约缔结于强行法规则之前,条约继续有效
     B.条约自始无效
     C.条约自与新的强行法规则发生抵触时起失效
     D.失效继续有效与否由甲乙两国决定
     答案:C
     解析:《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强行规则。条约缔结后如遇新的强行规则产生时,与该规则抵触者自与新的强行规则发生抵触时起失效并终止。


11、下列关于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关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
     B.在民商法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抵触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提出保留的除外
     C.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直接适用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D.民事范围内,我国法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该惯例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答案ABCD
     解析: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根据民事立法的规定,我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抵触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直接适用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民商事国际惯例在我国起补缺作用,并且其适用不得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12、1958年的《领海毗连区公约》规定了无害通过权,在签署过程中甲国提出对军舰的无害通过权保留,乙国声明反对甲国提出的保留,丙国表示同意甲国的表示。已知三国都签署了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
     A.在甲国与乙国之间,如果乙国并不反对公约在甲乙两国之间生效,则在甲乙两国之间,既不适用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的规定,也不适用军舰通过甲国领海需要事先征得甲国同意的规定
     B.在甲国与丙国之间,如果丙国军舰通过甲国领海,则应当事先取得甲国同意
     C.丙国军舰不可以享有在乙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D.丙国军舰通过乙国领海的时候享有无害通过权、
     答案ABD
     解析:一般而言,保留经过另一缔约国的反对时,不妨碍条约在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除非反对保留国表示反对条约在两国之间生效。一国表示同意受该条约的拘束而附有保留的行为,只要至少一个缔约国同意接受该保留,就成为有效。在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在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内容在保留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在保留国和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的条约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


13、下列有关外交保护的发生情况,符合国际法规定的是哪些?( )
     A.甲国公民比尔在乙国经商,并加入乙国国籍,后比尔被乙国警察非法逮捕并长期非法关押,甲国应比尔要求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
     B.丙国公民瓦特与乙国人发生斗殴,被乙国警察非法逮捕,丙国在瓦特用尽乙国救济手段无效后提出外交保护
     C.丁国公民杰克逊在乙国的房产被政府征收,且未得到任何补偿,杰克逊在乙国投诉无门,申请丁国要求外交保护
     D.戊国公民汤某在乙国经营的店铺遭遇抢劫,汤某立即申请戊国进行外交保护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外交保护的相关问题。外交保护是指乙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以该外国法律得不到救济的时候,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者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者国家的利益。进行外交保护要求三个条件:其一,本国公民在外国因该国国家不当行为而受损害;其二,本国国民从受害至外交保护完毕须保持本国国籍不能变化,即"国籍连续"原则;其三,本国国民须先用尽当地救济。外交保护是在国家之间进行的,无论国民是否申请,国家都可以根据有关情况作出行使或者不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决定。一般引起外交保护的事项有下列几项:(1)国民被非法逮捕或者拘禁;(2)国民的财产或者利益被非法剥夺;(3)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4)国民被"拒绝司法"等情况。


14、甲国与乙国共同进行外太空的探测活动,并且签订了条约,下列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规定的有哪些?( )
     A.条约规定所共同开发范围内的外太空归甲国与乙国共同所有
     B.将在外空某天体上装备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C.条约约定双方相互不负有救助对方宇航员的义务
     D.条约约定在双方划定的外空区域,双方将联合用武力禁止第三国进入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国家从事外空活动的责任。根据《外空条约》的规定,国家从事外空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任何国家对外层空间的探索都应当是为了全人类谋取利益;任何国家不得将外层空间据为已有;任何国家都不得在外空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也不得在外空某天体上装备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或核武器;救援宇航员原则;国际责任原则,即对于本国政府或者非政府团体的外空活动或者物体对其他国家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承担,对其参加国际组织的外空活动承当共同责任


15、设立国际刑事法院是人类法制史上的一个开创性尝试,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管辖权( )
     A.所涉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
     B.被告人是缔约国国民
     C.有关国际罪行是在缔约国境内实施的
     D.非缔约国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对其境内实施的或由其国民实施的一项具体犯罪的管辖权
     答案ABCD
     解析:国际刑事法院作为对各国国内司法制度的补充,其管辖范围限于发生在规约生效后的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几大类,在符合ABCD四种条件之一的,国际刑事法院即可行使管辖权。


16、甲国的巡逻军舰在正常航行过程中,发现乙国一油船在甲国领海违法排污,随即要求其停船检查,乙国油船立即向公海驶去,请问甲国军舰的哪些紧追行为是合乎国际法规则的( )。
     A.在甲国专属经济区继续紧追
     B.甲国军舰一直追入了公海仍未停止紧追
     C.乙国油船驶入了丙国领海,甲国军舰仍连续不断地实施紧追
     D.乙国油船驶入了丙国领海,甲国军舰立即停止了紧追
     答案:ABD
     解析: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紧追可以追入公海继续进行,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当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应立即停止紧追。


17、下列哪些是现代国际法上领土变更的方式?( )
     A.1956年英属多哥通过民族自决的方式脱离英国,成为独立国家
     B.1969年西伊里安经过全民投票与印度尼西亚统一
     C.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D.1961年印度以武力方式收回被葡萄牙占领的果阿地区
     答案:ABCD
     解析:现代国际实践中产生了新的领土变更方式或方法,如殖民地独立和公民投票。殖民地独立方式是指由于殖民地人民根据民族自决原则从前殖民地国或宗主国独立出来成立新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带来的领土变更。本题中的C、D就是此种情况。其中D中印度以武力方式收回被葡萄牙占领的果阿地区并不违反国际法中"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因为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殖民地以武力独立就是其中被允许的。另一新方式公民投票,是指有关国家在符合国际法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条约或国内法规定,采取公民投票的方式,对某些有争议地区的归属进行表决。本题中A、B即是此种情况。


18、甲国是刚刚从丙国分离出来的国家,尚未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乙国因为和甲国毗邻,出于地缘政治的考虑,需要和甲国发展关系。乙国的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了对甲国的承认?( )
     A.甲国和乙国之间就某重大政治问题签订了双边条约
     B.甲国为了方便两国国民之间的交往正式接受了来自乙国的领事
     C.甲国在一次正式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会议上投票支持乙国加入该组织
     D.在没有明确表示承认的情况下,甲国和乙国共同参加有关国家发起的反对恐怖主义的国际条约
     答案:ABC
     解析:A选项选中,是因为签订政治性条约,这个缔约行为本身构成甲国对乙国的默示承认。B,接受领事的行为构成默示承认。C,正式投票支持承认对象加入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构成了默示承认。D,除非明确表示,否则共同参加国际会议或者国际条约并不构成承认。


19、根据《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和《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对船舶污染海洋的责任和管辖制度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国是船舶乙的船旗国,对于乙的污染行为甲国享有调查并提起诉讼的权利
     B.乙国的船舶在甲国的管辖范围内的违章行为,甲国有管辖权
     C.乙国的船舶在丙国的港口违反了丙国的法律,在进入甲国港口后,根据公约的规定,甲国应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满足丙国对乙国船舶进行调查的请求
     D.乙国的船舶在丙国的港口违反了丙国的法律,在进入甲国港口后,根据公约的规定,甲国应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满足乙国对船舶要求调查的请求
     答案:ABCD
     解析:国际环境法的相关条约内容是近年考试的一个热点,本题所涉及的两个公约同样具有可考性,所涉及到的四个选项是关于这两部条约的主要规定。


20、甲国是永久中立国,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其违反永久中立义务?( )
     A.允许乙国军队过境
     B.对来自丙的侵略行为进行自卫
     C.为了防止丁国的入侵,与戊国订立防御协定
     D.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允许联合国在其境内建立军事基地
     答案:ACD
     解析:永久中立的地位是根据国际条约确立的,它在平时和战时都必须履行其永久中立国的义务,不得任意选择或放弃其地位。中立国对交战国不应给予援助,不仅不能直接参加战斗,也不能为交战国提供军队、供给武器、弹药等,也不能允许外国军队过境。此外,也不能与它国订立防御协定、同盟条约,不得允许在其境内设立军事设施。


三、思考题
21、如何理解沿海各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答题思路: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
     (1)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专属的管辖权;
     一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二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在该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的同意;
     三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的管辖权:
     (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航行和飞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临检和紧追权等;
     (4)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有权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有执行法律和规章的权利;包括:
     一是行使其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法律、法规得以遵守所必要的措施,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
     二是对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
     三是对违反专属经济区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协议,不得包括监禁和其他方式的体罚;
     四是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况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和措施迅速通知船旗国。
     (5)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四、案例分析题
22、北海大陆架案
案情: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如果划界留有各方的重叠区域,应由他们按协议的比例划分,除非他们决定建立一项联合管辖、利用或开发他们之间要重叠的区域或任何部分的制度。
问题:
     (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
     答:(1)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对大陆架作了如下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关于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公约》第76条第5款规定,"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具体来讲,对大陆架的界限规定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形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距离如果不到200海里,则可扩展到200海里。另一种情形是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的大陆边缘超过200海里的,则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的外缘:(1)按《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7款规定,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百分之一;(2)按《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7款规定,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用此两种方式之任何一种方式划定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2)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即应使每个国家尽可能得到构成其大陆领土向海底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因此,在划界问题上要全面考虑一切有关情况,最终达到公平的结果。
     所谓的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原则中固有的,不是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因此对非《大陆架公约》缔约国或对此项规定予以保留的国家没有普遍的拘束力。
     (3)依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界的原则,即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按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划定,并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按照这种方式每一当事国尽可能获得构成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大陆架的一切部分,而不是侵犯另一当事国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自然延伸原则是公平原则适用的最基本的客观标准。
     自然延伸原则根据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领土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的自然事实,因而从法律上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领土的一部分,从而理所当然地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的根据,这种权利是从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可见,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它体现的是一种"天然归属的公平"。这意为:"沿海国根据对其大陆领土的主权,并作为沿海国为了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其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的扩展,对于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海中或海下的大陆架区域的权利,事实上并自始就存在"。大陆架划界并不是共同分配大陆架,而是要将本来就属于某一国家的大陆架明确地划归该国所有。


23、诺特鲍姆案
案情:
     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问题: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答:(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
     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 不符和国际法。因为在危国,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显然危国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和国际法。


24、英伊石油公司案
案情:
     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该条款使它能够援引伊朗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声明之后与第三国缔结的若干条约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法院拒绝接受英国的观点。
问题:
     (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
     (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答:(1)国际法上条约调整的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该特许权协定绝不构成伊朗声明之后的一项条约;事实上,它仅仅是一国政府与一个外国公司之间的一项协议,英国政府不是协议的当事人.因此,它不能构成英、伊两国政府间的联系,亦不能调整它们之间的关系,不论伊朗政府,还是英国政府,都不能以此合同为依据向对方主张任何法律权利或义务。
     (2)我认为就是单纯的合作协议,并不涉及国家间的关系;此种协定应受国内法律的调整。因为并不涉及到两个国际法的主体,公司不能作为国家的调整对象,所以不受国际法的限制。
     (3)一国政府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不应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25、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情: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昌,与广东商办的粤……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解析:本案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主要是国家主权豁免和政府的债务继承。
     国家管辖豁免(state jurisdictional immunity)又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或国家主权豁免,简称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或主权豁免(sovereign immunity),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是指国家作为主权者不受他国的管辖,国家行为在外国享有管辖豁免。就司法管辖而言,一国法院不得强行把外国列为被告,或对它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这是从国家独立、主权、平等的基本原则而引伸的一项重要的国际法规则。也是一项久已形成的习惯法。国家行为及其财产有司法豁免权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见诸于各国的法令、条例和司法等实践。如早在1812年美国的政府船舶进行审判。此后美国的外交和司法实践长期承认和执行这样的原则。英国法院自1820年,德国法院自1815年,法国法院自1827年,比利时法院从1840年起也遵循这一原则。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也坚持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它唯一合法代表。这是美国和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的事实。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权。就湖广铁路债券案,美国阿拉巴玛州北部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受理杰克逊等九人的起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被告并作了缺席判决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豁免的国际法原则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利的侵犯,虽然美国自1952年的"泰特公函"开始主张国家主权相对豁免,1976年颁布《外国主权豁免法》,但从国际法角度,一国不得以其国内政策改变国际法的规则,除非与外国有协议。即使从美国的国内法角度,它的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亦应解释为不具溯及效力即不能将该法效力追溯适用到1911年发生的事情。所以美国国务院出面干涉,使法庭撤销判决,驳回起诉是正确的。
     本案涉及的另一主要问题是政府继承。政府继承一般发生在一国经过革命或其他方式推翻了前政府建立新政府的情形。在这种情形,新政府不仅取代了前政府代表其国家的资格,而且实行的政策与前政府根本不同,建立的社会制度也有本质的变化。这样就出现前政府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的法律关系。即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继承问题。一般涉及条约、财产和债务等方面的继承。国际实践表明,新政府对这些方面权利和义务是否继续,取决于新的政策和利益需要以及权利和义务的性质。
     经过中国革命推翻了国民党政府,于1949年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涉及对前政府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前政府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采取了视其内容和性质给予区别对待的立场和政策。在债务方面,对于前政府在平等的基础上所负的合法债务,通过与有关国家协商进行清理,以求公平解决。但对前政府所负的恶债(既违反国际法的或与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相违背的债务)一律不继承。湖广铁路债卷就属恶债。从国际法上讲,这笔债产生于清政府最腐朽的时期,也是中国受帝国主义列强侵略,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时期。中国最大的城市和主要海港成了外国人统治中国人的"条约港口",外国人控制警察、税收、海关和外国移民在华享有"治外法权",铁路的修建和管理权基本上控制在外国人手里。在1911年时,中国93%的铁路直接由外国人管理和控制。湖广铁路修建的借款合同就是英、法、德、美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以借款方式控制该铁路的建造以谋求政治上控制清政府,并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这是一种明显的违反国际法的恶性债务。从中国国内看,清政府借款修建湖广铁路目的是为便利用兵镇压南方起义,以维护其封建政权。这是与中国人民,中国民主革命对抗之举,此举所欠的债当属恶债。对这种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予继承是理所当然的,是合法的。它得到了国际上的支持。1987年中英关于解决历史遗留的相互资产要求的协定中规定,英国政府不支持任何"1949年10月1日以前中国历届旧政府所举的包括它所发行的或担保的债务在内的旧外债的索赔要求"以及其他历史遗留的资产要求。


26、光华寮案
案情:
     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问题: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
     解析:本案主要涉及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与继承问题。
     国际法上的政府的承认是既存国家确认他国因革命或其他非宪法程序而产生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国家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其交往的行为。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同时撤销对被新政府所取代的旧政府的承认。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的发表,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以及两国政府就台湾问题达成的协议都已确定了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日本来说,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后果,就使台湾当局完全丧失了代表中国的资格。日本不得再把它作为代表中国的实体对待。不得以任何方式支持台湾以旧政府名义进行活动,包括在日本的出诉权。这是普通的国际法规则。然而,1977年10月大阪高等法院却受理台湾以"中华民国"名义的上诉,这是直接违背日本应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并且1986年京都地方法院改变了它1977年判决的立场,把台湾当局当成什么未被承认的事实政府对待。这也是违反国际法的。国际法上的"未被承认的事实上政府"是指变动后成立的新政府已经有效地控制国家的全部或大部分领土,事实上代表国家,但有的国家出于政治考虑未予承认。台湾当局根本不属这样的事实政府。事实上中华民国旧政府已经不存在。台湾当局只在目前控制着台湾地区,它完全没有资格再以政府名义在日本参加诉讼。日本法院支持台湾当局的行为实际上制造一个中国两个政府或是两个中国。
     另外,由于日本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它就义务尊重该政府对旧政府的权利和义务继承的立场和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其成立时起就已宣布,原属国民党政府所有的一切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也不论是否位于中国境内,均自动转属本政府所有。光华寮的产权显属中国国家,是国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它具有当然的继承权。日本政府自1972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表声明之日起就已意味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中国唯一的代表占有中国国家的全部财产,具有完全的继承的资格。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原本是符合这一立场的。但此后的日本各级法院的重审判决中竟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只能继承在该政府统治地区的旧政府的财产,而不能继承旧政府在外国的财产。这种把政府的继承财产分割的主张是不符合国际法院规则的,因为对新政府来讲不存在部分地继承国家财产。在国际法上,只有在国家继承的场合才会发生国家财产的不完全继承。如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或分离时,被继承国的国际人格发生了部分变化的情况下,继承国不能继承被继承国的全部财产,而只能继承位于转移领土或分离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新政府的产生只是一个国家的代表资格的变化,而该国的国际人格没有变化,没有发生领土的变更,所以不存在部分继承问题。由于新政府完全替代了旧政府代表其国家的资格,故有权继承该国的全部国家财产。作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位于日本的中国国家财产——光华寮是顺理成章的,完全符合国际法的。
     日本最高法院应重新审理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作出符合日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裁决,以维护国际法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