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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知识点四:国际法理论学说
自学材料


八、国际法理论学说
(一)自然法学派(Naturalists)
       一切都应当按照自然的秩序发展,法律应该维护这种自然的秩序。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二)格老秀斯派(Grotians)
凡是通过推理不能从某些原则中推演出来,但又的确得到遵守的规则,属于源于人们的自由意志的法律。
国际法理论在格劳秀斯的法律思想当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实,关于国际法理论当中一些问题的研究并非自格劳秀斯开始,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人研究和讨论有关战争和条约问题,不过,当时人们并没有严格的国际法概念。中世纪时期,从奥古斯丁、阿奎那到布丹,也都讨论过有关宣战、休战及对敌人维持信义、实行人道主义等问题。但是,真正将国际法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进行完整系统的理论论述,则是从格劳秀斯开始的。   
       关于国际法的定义和内容,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 。   
       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其主权学说的重点在于,认为主权原则主要用于调整国家间关系。(而不关心国内谁的权力比较大)所谓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即主权者行为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是主权。格老休斯的主权学说是真正近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意义上的主权学说。于人民主权相对,被称为国家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统一的道德能力,它的最初来源是基于社会契约,但当人们订立社会契约以后就应该绝对地服从主权者。在格劳秀斯看来,国家主权属于一个人为好,因此,他反对人民主权,而主张君主主权。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也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必须遵循的国际法原则包括:坚持宣战的原则,反对不宣而战的狡猾行为;坚持战争中的人道主义原则,反对杀害妇女、儿童等非参战人员,反对杀害放下武器的战斗人员;坚持公海自由通行的原则,任何国家和个人阻止非武装船只在公海上自由通过都是国际法准则所不允许的。此外,还要坚持遵循保护交战双方外交代表安全的原则。
(三)实在法学派(Positivists)
       实在法就是人定法,即由人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国际法是由国家通过行使主权参与制定或接受的法律。实在法学说不承认在认定法之还存在其他的法,特别不接受自然法的存在。
知识点小结


    本知识点我们主要介绍有关国际法理论的学说流派,主要包括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和格劳修斯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