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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知识点一:概述、国家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自学材料


一、概述
(一)关于主体的争论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二)各种不同的学说
        1、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
        传统国际法认为只有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这一学说最具影响的学者有意大利著名国际法学家安吉诺第、英国的施瓦曾伯格以及意大利的斯佩尔杜蒂和斯里兰卡的平托等。安吉诺第主张国家是国际法唯一的主体,个人仅是国内法的主体。根据安吉诺第的说法,国际法规可明白地课予个人义务与责任,其实质上的意义是借国家处罚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国内法规束、禁止个人的行为,则也无所谓义务与责任,其实质上的意义是借国家处罚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国内法规束、禁止个人的行为,个人也不会有因违反国际法法规而受处罚的问题。关于个人表面上的权利与诉讼程序能力,是国际法授权国家将这种特别权利与诉讼程序能力赋予个人,惟有在国家愿意赋予个人此种权利时,个人的权利与诉讼能力才会产生。因此,个人的地位是在国内法之下,而不是在国际法之下。
        2、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
        与传统国际法观点完全相反的另一个极端是主张"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此种学说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不是国际法主体,因为国家的行为总是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所以国际法所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是以国家机关的代表身份活动的个人行为;国家的权利义务总是通过个人来承受的,所以国家的权利义务也只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一派的学者认为实体的个人是法律的主体,司法实体(或称法人)不是法律的主体。
        最先提倡个人为国际法主体,国家不是国际法主体的是狄骥、波利蒂斯和塞尔。
        3、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和个人都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组织 是否为国际法主体,虽然学者间意见不一致,但多数意见认为,国际组织特别是普遍性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主体的特征。国际组织系由国家组成,其权利来源于各国签订的条约或该组织的组织法。国际组织在建立以后,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按照其组织法的规定具有法律上的能力。
        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争取独立的民族在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是民族自决原则;争取独立的民族还没有成为国家,而是一种准国家的或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如巴勒斯坦解放组织;行为能力的范围:对外进行国际交往,派遣外交代表,参加外交谈判,出席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缔结国际协定等。在民族解放战争中,享受战争法规的保护,请求和接受外国和国际组织的援助等;

二、 国家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一)国家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参与者
        (二)国家的要素
        1.固定的领土
        2.定居的居民
        3.政府或政权组织
        4.主权

知识点小结


    在这一知识点我们主要介绍了关于国际法主体问题的不同学术主张,并且对国家这一主要的国际法主体作出了简要介绍,为后面的学习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