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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知识点三: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自学材料


三、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一)概述
1.关于承认的学说
         "构成说"
         该学说曾流行于19世纪的欧洲。即一个新国家只有经过既存国家的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承认具有创造国际法主体的作用,国家之所以能够成为国际人格者从而成为国际社会的成员,是承认的结果。但该学说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在实践上也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在历史上西方列强曾以新国家不被其承认为借口侵犯和破坏新国家的独立主权
         "宣告说"
         承认只是宣告新国家业已成立的事实,国家的成立及其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取得不决定于他国的承认,承认只是一种宣告性行为。这种学说较为合理,现已获得较广泛的支持和接受
2.承认的作用
3.不承认原则
         国际社会的实践:
         首先,对侵略造成的结果,包括由于侵略造成的领土主权变更的情势,由于非法使用武力复制的傀儡政权等。
         其次,对因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体系而建立的实体或情势不予承认
         不承认基于两方面的义务:
         第一是具体的条约义务,如果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就违背了该国依条约承担的某项具体国际义务
         第二是一般性国际义务,即基于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的义务,某新国家或新政府或其他情势的出现是违反该项原则的结果,各国负有不承认的义务
         最后,根据不承认原则的不承认与一般情况下根据各种政治考虑采取得不承认是完全不同的。
(三)政府的承认
         1.政府承认的场合
         2.政府承认的一般实践与"有效统治原则"
         3.托巴主义与艾斯特拉达主义

         从国际法看对利比亚新政权的承认
(四)对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的承认
         对叛乱团体的承认仅表示承认国对叛乱团体的武装斗争保持中立态度,目的是保护在叛乱团体占领区域内本国商务和侨民的权利和利益。一旦叛乱团体与其本国政府的敌对行动达到了内战的程度,叛乱团体就可能取得交战团体的地位,从而发生对交战团体的承认的问题。
(二)国家的承认
         1.独立
         2.合并
         3.分离
         4.分立或解体

         对交战团体的承认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除要求交战团体遵守战争法规外,还要求它对其所控制地区发生的国际不法行为承担国际责任;承认国将承认交战团体在其控制的领土上的权利,不再把他们的行为视为私人行为,并与他们保持一定的关系以便保护本国侨民的利益。

知识点小结


    在这本知识点中我们主要介绍了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的相关知识。在国家承认中,我们介绍了国家承认的学说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