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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知识点四:承认的方式及效果
自学材料


(五)中国与承认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宣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公告》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惟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等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随后,许多国家纷纷来电致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央人民政府。尽管各国通知承认的文件措辞不同,就承认的性质而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性质,但从国际法的观点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不改变中国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它既没有使原来的国际法主体——中国——消失,也没有因此而增加另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法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中国,因此,不需要对国家的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是中国的新政府,需要其他国家的承认。因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实际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

(六)承认的方式及效果
        1.明示与默示的承认
        明示承认是指通过直接和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出承认意思的承认。
        承认国通常以照会正式通知新国家或新政府,明确表示对该国或该国政府的承认。明示承认有时也通过声明、宣言等书面文件来表达。
        默示承认是指承认国并不明白的表示承认的意思,而是通过与新国家或政府实际的外交借出来表达承认的意思。
        默示承认主要是以实际交往表达承认对方的意图。例如,现存国家与新国家建立外交或领事关系,就以实际行为表达了对新国家的承认。
        2.事实与法律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是指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永久的正式承认。
        法律的承认是完全的、正式的承认、具有永久性、只要被承认的实体继续存在,承认就一直有效,即使外交关系中断,也不意味着承认的撤销。
        事实上的承认是指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进行交往的暂时的非正式承认。
        在承认方基于某些考虑,不愿意与被承认方进行全面交往,而实际上又需要进行一定交往的情况下,通常采用事实上承认的方式。事实上的承认是一种非正式和暂时的承认,承认方事后可以进一步予以法律上的承认,也可以予以撤消。
        事实承认是非正式的、暂时的承认
        3.单独与集体的承认
        4.附条件的承认
        5.承认的效果

        (1)承认为建交奠定基础
        (2)被承认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应得到承认国的尊重
        (3)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或政府在国际上的独立和平等地位
        (4)承认具有追溯的效果
        承认作为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法律上的承认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承认可以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间关系的正常化,为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承认方和被承认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和协定;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和法令的效力;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事实上承认不如法律上承认的效果广泛,例如,事实上承认不引起正式外交关系的建立,承认方和被承认方不缔结政治协定。事实上承认所具有的政治和法律后果主要包括:缔结非政治性协定;承认被承认国家或政府的国内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被承认国在承认国法院享有司法豁免权;双方可以建立经济、贸易关系等。无论是法律上的承认,还是事实上的承认,原则上均具有溯及的效果,即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从成立之日起的法律行为的有效性。

知识点小结


    在这本知识点中我们主要对中国的承认问题以及承认的方式与效果进行了详细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