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家的继承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际法上的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从主体上看,参与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因而国际法上的继承可分为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
2.从内容来看,继承针对的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3.从引发继承的法律事实来看,这些法律事实主要包括国家领土的变更、国际组织的变更和政府的变更。
(二)国际条约的继承
国际条约的继承在本质上就是在发生国家继承时,被继承国缔结或参加的有效条约对继承国是否有效的问题。
(1)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的成员资格,随被继承国的消灭而消灭;
(2)政治性条约,如同盟条约、友好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一般不予继承;(人身条约)
(3)与所涉领土有关事务的条约,如边界条约、道路交通水流等,应予继承;(非人身条约)
(4)有关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应予继承
(三)国家财产的继承
国家财产的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国家财产权利的继承。国家财产继承只涉及继承国与被继承国之间的国家财产转属问题,而对第三国在被继承国领土内所拥有的财产不发生影响。
国家对国家财产的继承标准是,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兼顾公平。从这个标准引申出三项原则:
(1)不动产的随领土转移原则。
(2)动产的实际生存原则,国家动产的继承不是单纯以该动产的地理位置为依据,而是从该动产是否与所涉领土活动有关为根据。
(3)兼顾公平原则。与所涉领土活动无关的国家动产,则按公平比例转属继承国。
在这一知识点中,我们对国家继承的概念进行了学习,进而对国家继承中的条约继承和财产继承进行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