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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知识点六:国家债务和档案的继承、国际组织和其他非国家实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自学材料


(四)国家债务的继承
        国家债务的继承是指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转属继承国,由此引起被继承国义务的消灭和继承国义务的产生。
        属于国家继承的国家债务通常可分为两类:
        一是国债,指整个国家所负担并用于国家整体的债务;
        二是地方化债务,即以国家名义承担而实际上是用于该国某一地方的债务。
        仅由一国地方当局承担并由该地方当局使用于该地区的债务称为"地方债务",不属于国家继承的国家债务范围。

(五)国家档案的继承
        国家对国家档案的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国家档案权利的继承。国家继承中的国家档案是指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属于被继承国所有并由被继承国作为国家档案收藏的一切文件,不包括第三国在被继承国内的档案。
        在国际实践中,国家档案的继承,通常由被继承国和继承国之间通过协议来解决。如无协议,一般将与涉领土有关的档案转属继承国。

五、国际组织和其他非国家实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一)国际组织
        指国家间或政府间的组织。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随着国际组织的发展逐渐得到确认的。1949年,在"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案"中,国际法院明确指出,联合国具有国际法律人格,有能力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而且有能力以提起国际索赔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国际法院这一重要的咨询意见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示范作用,被推论到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在其基本文件所确定的范围内,为实现组织宗旨,履行组织职能,理应具有相应的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国际法律人格。
        在国际组织林立的今天,国际组织的国际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表现在诸多方面,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的观点已为国际法学界所普遍接受。不过值得指出的是,国际组织是不同于国家的特殊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是由若干国家为特定目的通过条约而建立的。离开了成员国的授权,任何国际组织在法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不可能存在。由于国际组织不具有主权,因而不可能像国家那样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国际组织的国际权能受其组织章程的限制,因此,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

(二)争取解放的民族
        代表一个民族从事反对殖民统治、争取独立解放斗争的政治实体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主要是在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
争取独立的民族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是在民族解放和独立运动发展过程中提出来的。本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殖民地和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在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不仅形成了代表该民族进行民族独立运动的政治组织,而且还作为政治实体参加了国际关系,并逐渐成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族自决原则是争取独立的民族组织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基础。被压迫民族虽然还处在争取独立斗争的阶段,还未建立起主权国家,但只要它们建立了代表本民族争取独立斗争的政治组织,就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这种国际法主体资格对于争取独立的民族实现民族自决,建立民族独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争取独立的民族组织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可以享受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但由于其未建立起国家,未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有效统治,行使管辖权的范围就受到一定限制,也不可能履行所有的国际义务。因此,争取独立的民族不能像国家那样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最终目的是建立起自己的独立国家,而一旦国家建立,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就取代了民族的主体资格。从这个意义上讲,争取独立的民族是一种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

(三)非政府组织
        是指并非由国家单独或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共同建立的、其组织成员不是国家或政府而是个人或民间团体的非营利性的组织。

(四)跨国公司

知识点小结


    在本知识点中,我们首先对国家继承中的债务继承和档案的继承进行了介绍,进而学习了国际法主体中的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非政府组织和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