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干涉原则
(一) 形成与地位
习惯国际法
(二) 有关概念
1.干涉
A.定义
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务的强制或专断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
B. 形式
直接干涉——武装干涉
间接干涉
2.内政
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之事项;不仅仅是一个地域概念
(三)不干涉原则的内容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因此,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
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他种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又,任何国家均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鼓励或容许目的在于以暴力推翻另一国政权之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预另一国之内争。
使用武力剥夺各民族之民族特性构成侵犯其不可移让之权利及不干涉原则之行为。
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
(四)关于"为保侨的干涉"和"人道主义干涉"
(1) "为保侨的干涉"是指一国为了保护其在国外受到非法待遇的公民而对该外国进行的干涉。
(2) "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一国单方面或数国集体地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为人道的目的使用武力对他国的干预行为
五、自 卫
(一)《联合国宪章》第51条中的自卫权
1.单独或集体自卫
2.自卫的前提条件
第一,自卫应发生在受到武力威胁之后
第二,自卫应发生在安理会采取必要行动之前
3.向安全理事会报告
(二)习惯国际法中的自卫
(三)关于自卫的规则
首先,是必要性规则。
其次,是相称规则。
(四)关于"预防性"自卫
预防性自卫是指对于尚未实际开始但可以合理地认为已迫在眼前的武力攻击,使用武力实行自卫的行为。
在这一讲我们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不干涉原则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且对自卫问题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