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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知识点一:国家管辖权、国家刑事管辖权
自学材料


一、国家管辖权
(一)管辖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管辖"是指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

(二)国家管辖权的概念
        国家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利。国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的体现,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权利是以主权为依据的。

(三)国家管辖权的行使
        1.国家的属地优越权受到国家管辖豁免原则的限制
        2.国家的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受到领土主权原则的限制
        3.国家管辖权还可能受到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规则的其他具体限制

二、国家的刑事管辖权
(一)属地管辖

        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内的犯罪有管辖权,无论罪犯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并未仅仅局限在"属地"上,国际法和各国实践都接受了"拟制领土"的观点,将船舶和航空器的空间作为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从而出现了"浮动领土"管辖的原则,使属地管辖权原则扩大到领土之外并增加了"浮动"的情况
        属地管辖权原则是行使国家管辖权的最古老的、也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然而,在国际实践中,即使在适用属地管辖权的情况下管辖权行使也并非绝对的,它不适用于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也不适用境内的外国财产和国家行为。属地管辖权的行使还要受国际法的限制。例如,对外国人行使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其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在领海内行使管辖权时,应不干预外国船舶上的内部事务,并允许它们无害通过;经允许入境的外国军用航空器和军用船舶可豁免属地管辖权的制约等等。

(二)属人管辖权
        国家对在外国领土内犯罪的本国居民(在外侨民)也可以行使管辖权
        1.积极的属人管辖权
        2.消极的属人管辖权
        属人管辖权主要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实践中,各国对它们的国外侨民主张管辖的范围有所不同,特别是刑法对他们行为的适用。
        在属人管辖权的依据方面通常又分为加害者国籍原则和被害者国籍原则两类:
        1、加害者国籍原则又称罪犯国籍原则、被告人国籍原则,也称积极属人管辖权原则,即由加害行为的实施者的国籍国来进行管辖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国家能够对于在本国领域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权。
        2、受害者国籍原则又称被动的属人管辖原则,也称消极属人管辖权原则,即由加害行为的受害者的国籍国来进行管辖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国家有权对侵害本国公民的行为和行为人进行管辖。

(三)保护性管辖
        即使罪行的发生地不在国家领土范围内,罪犯也不是本国国民,只要罪行涉及国家的安全和重大利益,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国家也可以行使管辖权。
        其适用的范围一般是世界各国法律中公认的犯罪行为,对这类管辖权一般在各国法律中都加以规定。从国际实践看,行使这类管辖权的条件如下:
        1、该外国人所犯罪行的后果危及本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
        2、根据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罪行;
        3、法定之罪或按规定应处一定刑期以上的罪行。
        例如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知识点小结


    本知识点中,我们主要介绍了国家管辖的概念,进而介绍了国家管辖权中的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和保护性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