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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知识点三:国家管辖豁免的理论、主体、不得豁免情形
自学材料


(三)国家管辖豁免的理论
   在国家管辖权豁免问题上,国际上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主张:
   1.绝对豁免理论——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享有豁免。
   2.相对豁免理论——又称限制豁免理论,根据国家行为和财产的不同性质,由法院裁量是否豁免。
   两种理论的根本区别在于:
   绝对豁免主义主张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享有豁免。这种主张自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交易号"案的判决中精辟论述之后,便长期作为国家享有绝对豁免权的先例而被援引。
   限制豁免主义主张将国家的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亦称公法行为和非商业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亦称私法行为或商业行为);同样,把国家的财产分为用于政府目的的财产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因而:针对国家的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目的的财产,则给与其豁免。针对国家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则不给与其豁免。
   如何区分国家的主权性行为与商业性行为?
   两种不同的学说:
   一是"主观标准"或"目的标准"说,即主张以国家行为的目的作为划分标准。
   二是"客观标准"或"性质标准"说,即主张以行为的性质作为划分标准。

(四)国家管辖豁免的主体
   依照《公约》第二条对公约中"国家"一词的解释,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具体有四类:
      (a)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b)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的政治区分单位;
      (c)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
      (d)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五)不得援引国家豁免行为的判断标准
   受限制豁免主义理论和发达国家豁免实践之影响,《公约》第十条至十六条规定,一国在因下列事项而引发的诉讼中,不得向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援引管辖豁免:
      (a)商业交易;
      (b)雇佣合同;
      (c)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d)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e)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f)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
      (g)国家拥有和经营的船舶。
   不过,在(b) 、(c) 、(d) 、(e) 和(g)项情势中,如有关国家间另有协议,被告国亦可主张管辖豁免。
知识点小结


    在这一知识点中,我们主要介绍了国家管辖豁免的相关知识,包括国家管辖豁免的理论、主体和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