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
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是指国家对某个方面或某种行为不主张管辖豁免,放弃豁免权的行使,而愿意受到某外国或外国法院管辖的国家行为。
放弃管辖豁免是一项严肃的国家的法律行为,其构成有着严格条件要求:
1、自愿性,即放弃管辖豁免必须基于有关国家自身的意志。一个国家不得强迫另一国放弃管辖豁免,同时,一国的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外国国家的放弃规则。
2、明确性,即放弃管辖豁免应该有明确的表示。无论管辖豁免的放弃是明示放弃或是默示放弃,都必须明确。一国不能任意将外国国家的某种行为视为放弃管辖豁免。
3、具体性,即放弃管辖豁免应当针对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以及特定的行为而作为;而且,这种放弃原则上也只能在当事国之间适用,对第三国没有法律效力。
与确立国家享有豁免权这一基本原则相对应,《公约》还对国家对其豁免权的放弃这一问题做了规定。
A、明示方式:依照《公约》第七条之规定,一国如以下列方式明示同意另一国法院对某一事项或案件行使管辖,就不得在该法院就该事项或案件提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a)国际协定;(b)书面合同;(c)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特定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件。
B、默示方式:依照《公约》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如果一国本身就该事项或案件在他国法院提起诉讼、介入诉讼或提起反诉,则亦不得在另一国法院中援引管辖豁免。
综合《公约》第七条和第八条之规定,在如下几种情形下,一国之行为不应解释为同意另一国的法院对其行使管辖权:
(a)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
(b)一国仅为援引豁免或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之目的而介入诉讼;
(c)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
(d)一国未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
四、庇护与引渡
(一) 庇护(asylum)是指国家对由于政治原因受迫害或遭追诉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任何外国的国家行为。
《世界人权宣言》第14条规定,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政治迫害。外国人可以向非国籍国提出庇护请求,但个人并不当然具有在非国籍国享受庇护的权利。庇护权是庇护国的国家权利,而不是个人在国际法上所具有的权利。是否给予外国人庇护,由国家自主决定。
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
各国对下列人员不得给予庇护:
1. 公认的普通刑事罪犯;
2. 现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规则确认为国际罪行的罪犯,包括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和其他诸如海岛、贩毒、劫机等罪行的罪犯。
在这一知识点中我们介绍了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以及庇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