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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知识点五:引渡的原则及我国引渡制度
自学材料


引渡
(一)关于引渡需要重点掌握的是贯引渡过程中涉及的四个原则

        1.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nationals许多国家在引渡中坚持不引渡本国国民的原则。许多国际条约对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也予以明确规定。坚持这一原则的国家主要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属人管辖权。有的国家也担心本国人在请求国处于外国人的地位,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和遇到各种困难。为了防止罪犯因本国国民不引渡的规定而逃避惩罚,许多国际条约规定了"或起诉或引渡"原则,不引渡本国国民的国家应根据条约规定,对罪犯提起公诉。
        2. "双重犯罪原则"也叫同一原则(principle of identity)被请求引渡的人所实施的行为按照请求国的法律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构成犯罪。
        3.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criminal)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一项原则,最早见于1793年法国宪法第120条的规定。1833年比利时颁布的引渡法明文规定,禁止引渡政治犯。随后许多条约和国内法均对这一原则予以肯定。有关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通常明确规定将国际犯罪行为排除在政治犯罪之外。因此,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一般不适用国际犯罪。例如1948年的《防止及惩办灭种罪公约》第3条明确规定,灭种罪不得视为政治罪行。
        对政治犯范围的限制
        (1) 行刺条款
        (2)国际罪行
        (3)恐怖活动
        4. "罪行特定原则" 和再引渡的限制,罪行特定原则指移交给请求国的罪犯,在该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予以审判和处罚。

(二)我国的引渡制度
        2000年12月28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们国家的第一部《引渡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该法以专门立法的方式建立了我国引渡的法律制度,它为我国国内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国内法依据。
        《引渡法》中规定的引渡的条件是双重犯罪和双重可罚性原则,双重可罚性的具体规定是,"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我们国家引渡的依据有两个:
        一是与请求国的引渡条约;
        二是与请求国的互惠关系。
        中国自1993年8月26日和泰国缔结引渡的双边条约以来,已相继和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等国缔结了引渡的双边条约。中国在未缔结引渡的双边条约之前,已参加了一系列含有引渡条款的多边公约。例如:1980年加入《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和《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88年12月20日签署《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9年9月4日批准该公约,并于1989年10月25日交存批准书。在缺乏条约的情况下,中国通常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引渡。例如,1989年8月10日,中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在菲律宾移民局等有关方面的合作下,将在中国犯罪后潜逃至菲律宾马尼拉的中国公民张振忠从菲律宾引渡回国交付审判。在有条约的情况下,中国则按照条约规定,处理有关引渡问题。1989年12月16日,中国公民张振海以暴力劫持一架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客机到日本。尽管中日之间没有双边引渡条约,但上述公约可以作为引渡张振海的法律根据。日本于1990年4月28日同意中国的请求将张振海引渡给中国。

知识点小结


    在这一知识点中我们学习了引渡制度,主要介绍了引渡的原则以及我国在引渡问题上的相关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