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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知识点二:国家责任的免除、国家责任的形式及实施
自学材料


(二)国家责任的免除
        1.同意(Consent)
        同意是指一国以有效方式同意另一国实施某项特定行为时,该特定性为的不法性在与该国的关系上即告解除。
        2.自卫(Self-Defence)
        一国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但是根据《国家责任条款草案》行使自卫权时,可免除国家责任。
        3.反措施(Countermeasures)
        反措施,又叫对抗措施,是指国际不法行为的受害国针对非法行为者做出的报复性措施,目的在于促使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履行其义务。
        对抗措施必须具有针对性。也就是说,一国使用对抗措施的对象必须是对自己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该国不得对其他第三方使用对抗措施,尽管第三方可能同不当行为当事国有某种关系。
        对抗措施必须适度。也就是说,对抗措施的后果要与该国所受到的侵害相称。
        4.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无法抗拒的强制力,如果国际不法行为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即可排除其非法性,从而免除国家的责任。
        5.危难(Distress)
        危难是指遭遇危及生命安全的极端危险。在危难情况下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机关或个人为了挽救其自身或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而作出的国际不法行为,可以排除其不法性而免除国家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其行为的不当性可以排除。但是如果这样极端危难的情况是由于该国引起或造成的,或者上述行为可能引起同样或更大的灾难,那么该行为的不当性不能排除。危难针对的是个人的行为,在国内法上也有类似的规定。
        6.危急情况(Necessity)
        危急情况解除国家行为不法性是指国家在全国或部分地区的安全和社会秩序遭到严重威胁或破坏时,为了应付紧急状态而不得不做出的国际不法行为可以排除其不法性。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援引紧急状态:
        有关的义务是国际强行法所规定的义务,不管由于什么理由均不得违反。
        载有有关义务的条约明确或间接地规定缔约方不得援引紧急状态作为不履行条约的理由。
        同危难的情况一样,所谓的紧急状态是由行为当事国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三、国家责任的形式及其实施
(一)国家责任的形式
        1.终止不法行为(Cessation)和保证不重犯(Non-Repetition)
        一个从事了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如果该不当行为具有持续性,那么该国首先有义务终止不当行为,不论最终的责任形式如何。终止不当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在国际法上是很有意义的。例如,袭击、攻占外国的使领馆,把外交官扣为人质,这些严重违反外交关系法的国际不当行为通常具有持续性,不管以后有关责任国最终承担什么责任,首先应该退出被攻占的使领馆馆舍,释放被扣押的外交官,也就是应该立即终止不当行为,这是更加紧迫和合理的。
        2.恢复原状(Restitution)
        受害国根据国际法有权要求从事不当行为的国家恢复遭受不当侵害之前的状况。这方面的限定条件是:
        恢复原状在物质上是可能的;
        恢复原状将不违反一般国际法强行法的规则;
        恢复原状要符合公平或成比例的原则;
        恢复原状不得严重损害有关责任国的政治独立和经济稳定。
        3.补偿(Compensation)
        4.抵偿(Satisfaction)

知识点小结


    在这一知识点中,我们主要学习了国家责任的免除类型以及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