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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知识点三:国家责任的援引、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自学材料


(二)国家责任的援引
        1.国家责任的主体
        a.国际不法行为所违背的国际义务是针对该国承担的国际义务
        b.国际不法行为所违背的国际义务是针对一个国家集团的、而该国属于该国家集团,或者所违背的国际义务是针对整个国际社会的。
        关于国际法上的不当行为与国家责任的关系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国家从事了不当行为,但是只有在该国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才应该承担责任。这是"过失责任说",它在传统国际法上占主导地位。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管国家的主观动机如何,只要国家违反了国际法所规定的义务,该国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这就是"结果责任说"或"客观责任说",这种观点在现代国际法上占主导地位。联合国国际法委员的《国家责任条文草案》就采纳了这种观点。在国际法实践中,由于国家行为的特殊性,清楚地认定国家不当行为的主观动机是比较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所以,采取客观责任说是比较合理的。
        2.援引国家责任的形式
        3.援引国家责任的条件
        4.援引国家责任的其他问题
        a."数个受害国"和"数个责任国"问题
        b.受害国以外的国家援引国家责任的问题
        5..反措施(Countermeasures)
        反措施既是免除国家责任的一种情况,也是国家责任实施的一种方式。
        也就是说,虽然该国的行为不符合或违反了它对他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但是由于该他国的不当行为在先,该国的行为是为了对抗已经出现的不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该国行为的不当性可以排除。对抗措施只能是非武力形式的,如降低或断绝外交关系、经济制裁等。当一个国家受到他国武力攻击或武装侵略时,该国有权使用武力进行反击和对抗,这是国家的自卫权。国家的自卫行为虽然也是对抗措施,但是其条件是明确的,即必须要有他国的武力攻击或侵略在先,否则就是对自卫权的滥用。
        a.反措施的目的和限制
        受害国只能为促使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过恢复履行其国际义务的目的而采取反措施,而且仅限于暂不履行对该责任国的国际义务
        b.不受反措施影响的义务
        c.相称
        d.采取反措施的条件
        e.反措施的终止
        f.非受害国采取的反措施

四、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一)一般国家责任与严重违背国际义务的责任
        1.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1995年12月,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成立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并于1998年7月15日至17日在罗马举行的联合国外交大会上通过了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建立了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根据该规约,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常设法院,对规约所规定的那些进行了严重国际犯罪的人有权行使管辖权。该法院的管辖是对缔约国国内刑事管辖的补充。根据规约第5条的规定,法院仅对最为严重的国际罪行具有管辖权:灭绝种族罪、反人道罪、战争罪、侵略罪。
        2."严重违背依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承担的义务"

知识点小结


    在这一知识点中,我们学习了国家责任制度的援引,包括国家责任制度的主体、形式、反措施,进而学习了国家责任制度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