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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知识点四:关于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形式问题、国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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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形式问题
        根据《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第19条第2款规定,如果一个国家的国际不当行为违反了对于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而且被整个国际社会认为是一种犯罪,那么该国行为即被认定为国际犯罪。接着,该条第3款具体列举了国际犯罪的四种情况:
        严重违反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如禁止侵略;
        严重违反对保护人民自决权利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如禁止建立和维持殖民统治;
        严重并大规模违反对保护人类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如禁止奴隶制、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
        严重违反对保护和维护人类环境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如禁止大规模的空气污染和海洋污染。
        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两个国际军事法庭对50名甲级战犯的审判是否由于仅仅针对其个人不针对他们的国家就从而免除了国家责任呢?
        2.国家或政府领导人在因为犯了战争罪而受惩罚时,是为他们自己所犯的罪行还是仅替国家受惩罚?

(三)国际赔偿责任
        1.国际赔偿责任概念的提出
        国家责任的特点
        第一,以国际不法行为为基础
        第二,国家对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承担的责任
        国际赔偿责任的特点
        第一,造成损害的活动本身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
        第二,造成损害者和受损害者都不一定仅仅是国家
        2.一些有争议的问题
        a.关于过失责任与客观责任或严格责任的问题
        b.关于"软法"与"软责任"的问题
        3.国际赔偿责任制度的现状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工业化的程度不断提高,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国家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所从事的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可能会给其他国家或整个国际社会带来损害,如跨界环境污染。对于这种情况,有关当事国要不要承担责任?
这方面的最新发展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这类责任与国家责任分开,作为单独的题目进行编纂,而且已于1998年8月一读通过了《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损害性后果所引起的国际赔偿责任(防止有害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文草案,并在2000年1月1日前让各国政府提出修改意见。根据该条文草案(共17条)的规定,该条文的适用范围是国际法不加禁止但其活动的实际后果存在引起重大跨界损害的活动的风险。缔约国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减少引起重大跨界损害的风险,其中包括必要的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包括建立适当的监控机制)。缔约国要本着善意的原则进行合作,特别是要事先通报。该条文还规定了有关授权、影响评价、公众知情权、信息通报和磋商等内容。这个条文草案对国家在从事这类行为或活动时所应遵守的原则、规则和程序都作了规范,尽管一般国际法并不禁止它们。应该说这个草案对国际环境法的责任规则,特别是这方面的习惯法规则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确定赔偿存在的苦难
        (1)空间上的困难
        (2)时间上的困难
        (3)物质上的困难
        3.国际组织的责任

知识点小结


    本知识点中,我们主要介绍了国际刑事责任与国家责任的新发展的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