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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知识点一: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国籍
自学材料


一、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一)历史回顾
(二)理论上的分歧直接
         在国际人权法形成之前,人们争论的焦点在于,个人是否具有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
         在国际人权法形成之后,个人是否能够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似乎成为无可争议的问题,人们争论的焦点开始转向第二个标准,即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求偿能力。
(三)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实际地位
         首先,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是随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才出现的,古代国际法不存在这个问题;
         其次,国际法产生之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就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而发展变化;
         与近代国际法相比,现代国际法有了很大发展。在保留了近代国际法原有的具有协调性质的内容的基础上,现代国际法增加了具有合作性质的内容,打破了以国与国对等双边关系为主题的传统。维护人类共同利益或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逐渐成为现代国际法的目标之一。
         我国国际法学界一般倾向认为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其理由在于: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尽管国际法中包含有关个人的规则,但个人处于所属国家的管辖之下,不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不具有独立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此,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有关个人的规则主要有:
         1、关于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规定;国际法规定外交代表(包括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但是,他们享有这些权利,是由于他们是国家的外交代表,具有国家代表的身份,而不是由于他们的私人身份。
         2、关于惩处个人国际犯罪行为的规定;国际法规定应于惩处的国际罪犯有海盗、灭绝种族者、贩卖奴隶者、贩卖毒品者和战争罪犯等。国际法的这些规定,意味着任何国家和国际法庭对犯有国家罪行的个人有实施惩处的权利,而罪犯所属国则负有不得保护和干涉的义务。可见在国际法上承受权利和义务的首先是国家,同时国际法也规定对个人国际犯罪行为给予惩处。
         3、关于保障基本人权的规定。在《联合国宪章》和一些国际公约有关于保障基本人权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法能直接赋予个人以基本人权。从根本上说,个人的基本人权是有国内法加以规定和赋予的。这些国际公约对基本人权的规定,是国家之间就基本人权达成的协议,意味着国家根据公约承担义务,赋予和保障个人的某些权利。
         4、关于个人在国际法庭上的诉讼权。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个人可以向欧洲共同体法院提起诉讼。欧洲人权法院也规定个人有权起诉侵害其权利的缔约国政府。但是,关于规定个人在国际法庭上诉讼权的条约,为数甚少,而且有着某些地区的特殊性质。因此,很难说少数几个区域性条约的规定就形成了关于这个问题的普遍国际法规则。因此,当个人权益遭受到他国损害时,只有个人所属国依国际法向他国追究责任,个人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从目前的国际现实看,即使承认个人在国际法的某些领域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其范围也是很有限的。
二、国籍
(一)国籍在国际法上的意义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国家依据国籍确定对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不同管辖,个人依据国籍接受有关国家的管辖并享受有关国家的保护。
         国籍对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国家通过国籍来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并依据国籍确定对本国人和外国人行使不同的管辖权。对于本国人,国家主要依据国籍原则进行管辖和保护,对于外国人,国家主要依据属地原则进行管辖和保护。
         国籍对个人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说,在一国境内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有区别的。一国国民享有国籍国赋予的各项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外国人不拥有如同国民那样充分的权利。
         国籍问题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主要通过国内立法来规定。
(二)国籍法
         所谓国籍法就是国内法中规定国籍的取得、丧失、变更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国际法的抵触与解决

知识点小结


    在这一知识点,我们主要介绍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这一学界争议已久的问题,进而对国籍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开端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