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就是一个人取得某一个特定的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身份
1.因出生取得国籍
(1)血统主义
血统主义原则。是指一个人出生时根据父母的国籍而取得国籍。依血统主义,父母的国籍决定子女出生时的国籍。根据这一原则,本国人所生的子女,不论出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当然具有本国国籍。
(2)出生地主义
出生地主义原则。是指一个人出生时依其出生地而取得国籍。依出生地主义,一个人出生在哪国就取得哪国的国籍,而不考虑其父母是否具有该国的国籍。历史上一些地广人稀的国家,例如美国和拉美一些国家,为了吸收外来人口,一般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
(3)混合原则
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混合制原则。是指一个人出生时既可根据父母的国籍取得国籍,也可根据其出生地取得国籍。在采取混合制的国家中,有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有的是以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有的则是平衡地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由于混合制更能维护本国利益,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采取混合制原则。
2.因入籍而取得国籍
在国际法上,国家有允许外国人入籍的自由,外国人没有要求入籍的权利,因为允许入籍不是国家的义务。
(1)主动申请
(2)被动加入
婚姻
收养
(三)国籍的丧失
1.自愿丧失国籍
退籍
2.非自愿丧失国籍
由于身份变化引起的并非出于自愿的国籍丧失
国籍被剥夺
(四)双重国籍与无国籍问题
1.双重国籍
(1)双重国籍产生的原因
国际社会所存在的这种国籍的积极冲突现象,主要是由于各国国籍法关于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因此,在出生、婚姻、收养入籍等情况下都可能产生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形成国籍的积极冲突。
(2)双重国籍对国家和个人带来的问题
双重国籍对国家和个人都可能具有不利的影响。对个人来说,具有双重国籍使其难以有效履行其作为国籍所属国国民应履行的义务。对国家来说,双重国籍问题往往引起国家间的纠纷。
(3)消除或减少双重国籍的方法
第一,签订多边国际公约
第二,签订双边条约
第三,制定国内法
2.无国籍
(1)无国籍产生的原因
第一,由于出生
第二,由于婚姻或被收养
第三,由于国籍被剥夺
(2)无国籍带来的问题
(3)消除或减少无国籍的方法
第一,多边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对于解决无国籍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有关解决无国籍问题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1930年《关于某种无国籍情况的议定书》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上述公约规定了一系列避免和减少无国籍现象的条款。
第二,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是避免和减少无国籍问题的基本方法。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应尽量避免可能导致无国籍的条款,并规定诸如无国籍人可通过法定手续入籍等可以减少无国籍现象的条款。
(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1980年国籍法")。1980年国籍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国籍法,该法共计18条,其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包括:
1.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的混合制原则
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表明中国在出生国籍方面采用了体现男女平等的双系血统主义原则
2.避免双重国籍原则
国籍法第3条明确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包括:既不承认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也不承认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同时具有中国国籍。
3.减少或消除无国籍现象
为了避免产生无国籍问题,国籍法依出生地主义赋予无国籍人子女中国国籍。为了减少无国籍状态,国籍法第7条规定无国籍人具备一定条件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在本知识点中,我们主要介绍了国籍的取得问题、国籍的丧失问题以及中国有关国籍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