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课程学习 > 第八章 > 知识点四
    第八章、知识点四:外交保护
自学材料


四、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泛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国家有权对其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外交保护。这是国家属人优越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一国行使外交保护必须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件。
(一)外交保护的条件
        1.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伤害
        2.证明受害者具有本国国籍
        3.用尽当地救济办法
        外国人受到非法侵害后,是否能够得到所在国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救济,仍然属于所在国国内管辖事项。在未用尽所有尽可能的救济手段之前,所在国的国家责任就无从构成。用尽当地救济的规则作为提起外交保护的条件,可以通过国际条约排除。
        由于外交保护权在历史上常被西方列强用作对弱小国家干涉的理由,这一权利往往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排斥。阿根廷法学家卡尔沃在其所著的国际法著作中,主张外国人在南美国家不应享有比本地人更多的权利。而外国人在私法上的权利应属当地普通法院的管辖,任何的外交干涉都将造成强国欺凌弱国的结果。这一理论发展成南美国家涉外契约中的一个条款,即"卡尔沃条款"。根据这个条款,外国当事人声明放弃要求其本国政府外交保护的权利。但是这一条款在一般国际法上的效力引起广泛的争论。

(二)双重国籍人的外交保护问题
        首先,双重或多重国籍人的一个国籍国是否可以对另一个或其他任何国籍国主张外交保护?
        其次,当双重国籍人的两个国籍国同时对第三国主张外交保护时,应该由哪个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

五、难民的待遇
        广义的难民是指因政治、宗教和其他原因遭到迫害或者由于战争和自然灾害的影响而被迫离开本国或经常居住的国家到别国避难的人,其中包括政治难民和战争难民。
        狭义的难民是《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界定的难民,又称"公约难民"
(二)难民的甄别
        1.鉴别难民的要素
        第一,客观要素
        第二,主观要素
        2.拒绝给予难民地位的情况
        (1)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规定的情况
        (2)"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所涉及的情况
        (3)其他排除政治罪行的情况

(三)难民的法律地位和难民的待遇
        1.不推回原则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规定"任何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
        2.难民享有的权利

知识点小结


    本知识点中,我们主要介绍了外国人法律地位中的外交庇护问题与难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