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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知识点一:海洋法的概念及历史发展
自学材料


一、海洋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指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法的内容主要包括:
        区划各种不同的海域;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明确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规定各国在从事海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领海制度确立时期。17世纪初意大利学者真提利斯提出了国家领土包括毗连的海域的主张,开始形成领海的概念,从而将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之后,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陆地上的控制权"以其炮火射程所及的范围为限"的主张,即所谓"大炮射程论",进而确定领海宽度为3海里。

(三)海洋法的编纂
        国际联盟的海洋法编纂。关于海洋法的编纂活动主要开始于本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主要是国际联盟于1930年召开的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1930年3月13日至4月21日国际法编纂会议在海牙召开。会议对很多问题的讨论和提出的关于领海制度的草案,为以后的海洋法编纂打下了基础。
        三次海洋法会议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内瓦举行,有86个国家参加。会议的重要成果就是制定了"海法四公约"
        a.《领海与毗连区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TSC)
        b.《公海公约》( the 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HSC)
        c.《大陆架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CSC)
        d. 《捕鱼与养护公海资源公约》(the Convention on Fishing and the Conservation of the Living Resources of the High Sea)(FC)
        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会议专门讨论了领海宽度和渔区问题,但因各种意见分歧太大而没达成任何协议。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从1973年12月3日至1982年12月10日先后在纽约、加拉斯加、日内瓦召开了11期16次会议。与会者包括167个国家的代表以及近50个国际政治、法律、经济组织和有关机构的观察员。
        会议经过了长期而激烈的斗争,终于以130票赞成、4票反对(美国、土耳其、委内瑞拉、以色列)、17票弃权(英、苏、意等),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中国已经制定、公布的法律主要有: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1983年《海上交通安全法》,1986年《渔业法》,1992年《领海与毗连区法》,1996年《中国政府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1998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中国还参加了有关海洋法的重要的国际条约,特别是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于1995年5月15日批准,6月7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批准书,7月7日中国正式成为公约的缔约国。

知识点小结


    在这一知识点中,我们主要介绍了海洋法的基本知识,包括海洋法的概念、海洋法的历史发展以及海洋法的编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