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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知识点三:内水、领海、海峡及毗连区
自学材料


三、内水
(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狭义的内水是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水水域,包括港口、海湾和领海基线以内与海岸之间的其他海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
       与领陆的法律地位相同,内水作为领水的一部分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内水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

(二)港口
       1.概念
       港口是指用于装卸货物、上下乘客和船舶停泊并具有各种工程设施的海域。
       2.法律地位
       港口是沿海国的内水,沿海国有权完全禁止外国船舶进入。
       3.沿海国的港口制度

(三)海湾
       1.海湾的概念
       海湾是明显的水曲,而且水曲的面积必须等于或大于以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所划的半圆的面积。
       2.海湾的法律地位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岸属于一国的海湾如果天然入口处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该海湾即属内海湾。如果海湾天然入口处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里,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基线以内的水域才是内水,该海湾属非内海湾。

(四)历史性海湾
       公约还规定,上述规定不适用历史性海湾。这是以湾口宽度确定内海湾的标准的例外。历史性海湾的典型例证有:加拿大的哈得逊海湾,其湾口宽度为50海里,根据加拿大的有效控制和各国默认而成为历史性海湾。

四、领海、海峡及毗连区
       领海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并邻接陆地和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一)领海的宽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规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领海(亦称领水)是指沿海国家根据主权规定的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范围的海域,包括领海的上空、海床及底土。群岛国的领海则是指与该国群岛水域相邻接的一定范围的海域及其上空和海底。一国在其领海内享有刑事、民事的司法管辖权。
       领海宽度的概念,最早产生于14世纪,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历史原因,国际上很不统一,数百年来沿海国家对其领海宽度始终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有的国家主张3海里宽度,有的主张12海里,有的甚至主张200海里。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按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这一规定,既解决了数百年来悬而未决的领海宽度问题,又满足了中小海洋国家在防务和安全、资源的经济利益方面的需要。目前最窄的为3海里(1海里约等于1.85千米),最宽的为200海里,大多数国家宣布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12海里要求。我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发表声明,宣布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

(二)领海的法律地位
       1.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对领海上空拥有领空权,即未经许可外国飞机不得进入该国领海上空。
       2.领海内的资源
       对自然资源拥有所有权,即沿海国拥有对领海内的生物、非生物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权利。
       3.沿海航运权
       沿海航运及贸易权,即沿海国为了保障主权和经济利益,只准许本国船舶从事沿岸港口之间的航运和贸易的权利。除非在互惠原则下相互给予这种权利,否则,外国船舶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4.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
       5.对有关制度拥有立法权,即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航行、关税、移民、卫生、电缆和管道,以及助航设备和设施的保护,水域保护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等制度的法律和规章,并有权对违反者予以相应的制裁。

知识点小结


    在这一知识点里, 我们主要学习了内水相关法律制度,包括港口、海湾的相关概念和制度,进而学习了领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