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害通过制度
1.含义
"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妨碍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条件下无须事先经过准许而通过其领海的权利。
2.通过的含义
(1)船舶必须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除非发生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不得停船或下锚,潜水艇通过时要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
(2)无害通过不得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
(3)无害通过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
(4)该制度只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
(5)沿海国可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法规,指定海道或分道航行,为国家安全可在特定水域暂停实行无害通过。
3.无害的含义
通过必须是无害的,有下列行为即为有害:
(1)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军事演习、搜集情报、进行危害国防安全的宣传;
(2)在船上起落飞机或任何军事装置;
(3)违反沿海国有关法律规章以及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4)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5)捕鱼、研究或测量、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
4.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1)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2)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3)不妨碍无害通过义务
(4)沿海国的保护权
5.军舰的无害通过问题
(四)沿海国在领海的管辖权
1.刑事管辖权
在领海内的外国船舶上所发生的罪行,如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或罪行并不涉及沿海国的公民、或船长或船旗过领事并未申请沿海国予以协助,沿海国通常不予干涉,不行使其司法管辖权。
但在遇有下列情况时,沿海国便得行使管辖:
(1)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
(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
(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4)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
2.沿海国在领海的民事管辖权
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除船舶本身在通过沿海国水域航行过程中或为此种航行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发生的债务诉讼外,沿海国也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
3.沿海国对军舰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管辖
在这一知识点,我们主要介绍了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以及沿海国在领海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