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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知识点五:群岛国的领海、海峡、毗连区
自学材料


(五)群岛国的领海
       群岛国是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群岛国制度作了规定,对群岛国的利益给予了一定照顾。关于群岛基线,公约第47条规定: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但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到9∶1之间。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125海里为限。
       群岛国的领海应从群岛基线向外测算一定宽度,即群岛基线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为群岛国的领海。群岛国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也应从群岛基线向外测量划定。
       1.群岛水域
       2.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3.外国船舶的通过权
       a.群岛水域的封口线
       b.无害通过权
       c.群岛海道通过权

(六)海峡
       1.概念
       海峡是指连接两个较大水域、自然的狭长水道或通道
       在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是沿海国的内海峡,法律地位与内水相同;宽度不超过领海宽度2倍的海峡属于领峡。法律地位与领海相同;海峡的宽度焯过领海宽度2倍的是非领峡,在领海范围以外的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2.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指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频繁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1)过境通行制度
过境通行(transit passage)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2."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之间的区别
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有不少相同之处,但两者又有许多差异,主要区别在于:
过境者有所不同。过境通行适用于所有船舶和飞机,包括潜艇水下潜行通过和军用船舶飞机的通过。而无害通过则主要适用于非军用船舶,军用船舶通过要受到限制,即使在沿岸国同意的情况下外国潜艇通过也须上浮水面并展示国旗,无害通过不适用于外国航空器。
       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沿岸国对适用无害通过制度的海峡拥有较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更广泛的管辖权,公约对外国船舶在无害通过时所规定的义务,要更严格、具体。相反,船旗国对过境通行是介于无害通过与航行自由之间的航行制度,它既保持了沿岸国的主权和管辖权,又使过境船舶和飞机享有更多的权利和自由。
       3."过境通行"与"公海自由"之间的区别

(七)毗连区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又称邻接区或特别区,是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对其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类事项行使管制而设置的区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沿海国在毗连区行使下列管制: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律和规章;
       (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1992年2月25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建立并确定了中国的毗连区制度《领海及毗连区法》第4、13、14条对毗连区制度作了规定:规定中国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为避免理解概念时容易发生的异解,和与公约规定的表述统一,该法进一步说明,毗连区外部界限为从基线量起等于24海里的线。明确了中国在毗连区内权利包括防止和惩治在领陆、内水、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对其行使管辖权。规定对违反中国法律者可以从毗连区内开始紧追。

知识点小结


    本知识点中,我们主要介绍了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相关知识,海峡以及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的相关制度,毗连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