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一)公海的概念
公海,又称"国际海域",不是任何国家的领土,不受任何国家的管辖,是供所有国家,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为和平目的自由使用的海域。
公海的概念产生于16世纪,到19世纪被公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公海指领海以外的海域。1958年《公海公约》规定,公海指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内的全部海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也不在任何国际法主体管辖之下,它属于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因此,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不得将其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这是公海法律地位的基础,也是公海不同于其他海域的本质特征。
据此特征,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对所有国家开放。所有国家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可平等地共同使用公海,并有权行使公约规定的各项自由。
(二)公海的法律地位
1.公海供世界各国为和平目的而使用
(1)任何国家不得有效的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
(2)公海只应用于和平目的
2.公海自由
(1)航行自由
(2)捕鱼自由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4)飞越自由
(三)公海航行制度
1.船舶的国籍
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都应该具有国籍,而且每艘船只能有一个国籍。
2.公海航行权
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
3."方便旗"现象
所谓"方便旗"现象是指某些国家允许他国公民所有的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注册从而赋予此种船舶以国籍的现象。
4.海上救助义务
每个船旗国应责成悬挂该国旗帜航行的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其船舶、船员或乘客的情况下,救助在海上遇到的任何有生命危险的人;如果有遇难者求救,在可以合理地期待其采取救助行动时,尽速前往拯救。
(四)公海上的管辖权
1.船旗国的管辖权
船旗国对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及船舶上的人和事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
2.公海上国际法禁止的行为
(1)贩运奴隶
(2)海盗
(3)非法贩运毒品
(4)非法广播
3.公海上军舰的权力
(1)紧追权
沿海国对于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的外国船舶有权派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对该外国船舶进行追逐以便将其捕获。
a.行使紧追权的主体
b.开始紧追的地点
c.紧追必须连续不断的进行
d.紧追的终止
(2)登临权
登临权是指各国军舰和经授权的国家公务船舶在公海上代表国家靠近和登上被合理地认为犯有国际法所禁止的非法行为嫌疑的船舶并进行检查的权利
a.登临权的主体
b.被登临的船舶
c.登临的目的
d.损害赔偿
本知识点中,我们主要介绍了公海的概念、法律地位、航行制度及公海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