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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知识点八:国际海底区域、争端解决机制与国际海洋法法庭
自学材料


(五)国际海底区域
         1.概述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底土。
         在第三次海洋法会以召开之前,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得到了联合国绝大多数成员的接受
         2."区域"的法律地位
         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任何这种主权和主权权利的主张或行使,或这种据为己有的行为,均应不予承认。
         3.平行开发制
         所谓"平行开发制"是指以管理局为一方,以缔约国公司营企业为另一方的共同体开发制度。
         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反复争论、协商的结果是采用了"平行开发制度",作为过渡时期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应在管理局的安排和控制下进行。一方面由管理局企业部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或国家实体、或在缔约国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的协作方式进行。具体说,在一区域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同等价值的矿址,管理局选择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业部或以发展中国家协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一块是合同区,可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进行开发。

七、争端解决机制与国际海洋法法庭
(一)争端解决机制
         1.自行选择程序
         2.强制性程序
         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该公约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可以自由地一书面声明的方式选择下列一个或多个争端解决程序:
         (1)按照附件六设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
         (2)国际法院
         (3)按照附件七设立的仲裁法庭
         (4)按照附件八设立的处理其中所列的一类或一类以上的争端的特别仲裁法庭。
         3.强制性程序的限制和例外
(二)国际海洋法法庭
         1.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建立和组成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和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于1966年建立的。
         2.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诉讼当事方主要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
         该法庭对下列争端享有管辖权:
         (1)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使用的任何争端;
         (2)关于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产生的任何争端
         (3)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以及任何其他分庭或仲裁庭向其提交的任何事项。
         如果就国际海洋法法庭是否享有管辖权的问题发生争端,这个问题也由国际海洋法法庭以裁定解决。

知识点小结


    在本知识点中,我们主要介绍了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法律地位以及相关的平行开发制度,进而对国际海洋争端与国际海洋法法庭作了简要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