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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1)《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被认为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1945年6月26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署了《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于同年10月24日起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1947年10月,联合国大会把10月24日定为"联合国日"。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一九六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订于维也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决定 (1997年5月9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六条予以保留。 二、台湾当局于1970年4月27日以中国名义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上的签字是非法的、无效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5)《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 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本公约于1946年2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46年9月17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79年9月11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对本公约第八条第三十节持有保留。1979年9月11日对我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