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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类环境的概念以及环境科学对环境的分类。
(1)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围绕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2)分类:
a)按环境要素的形成划分(环境科学中最常用的分类)
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
人工环境,也叫人为环境或经人工改造过的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如城市、水库、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等。
b)按环境的功能划分(我国宪法分类)
生活环境是与人类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
生态环境是指影响生态系统发展的各种生态因素,即环境条件。如气候、土壤、生物、等。
c)按环境范围的大小划分
室内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等
d)按环境要素划分(我国环境保护单行法制定采用)
大气环境、水环境(包括海洋环境、湖泊环境、河流环境等)、土壤环境、生物环境(森林环境、草原环境)、地质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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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国环境法中的环境范围及其与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环境法的"环境",是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为依据,指的是围绕着人类而存在的由自然要素所构成的物质环境(物质条件和空间)
区别:环境科学上的各种环境要素并非全部或现在都能成为环境法保护对象
1)"环境"是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具体;
2)环境保护法保护的客体是有限的。限于人类活动能够影响、调节或支配的自然客体。环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呈扩大趋势。无力保护或对其认识有待深化的环境要素不能成为保护对象
3)环境保护法保护的环境具有价值取舍。以其在维持生态平衡和环境功能中的作用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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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人类环境观发展的阶段、各阶段的观念形态及其对环境问题的产生、发展和解决产生的影响。
(1)古代: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阶段
原因:生产力低下,科学技术不发展,对自然的认识处于蒙昧阶段
表现:对自然的畏惧心理和盲目崇拜: 对动物的崇拜、对天象的崇拜
(2)近代: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阶段
原因:生产力发展,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了人类认识自然,尤其是改造自然的能力
表现:无视自然规律,盲目征服自然
取得改造自然的辉煌成就、遭受盲目征服自然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3)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协调发展阶段
原因:生产力水平进一步提高,科学理论的兴起与深化,提供了正确认识人类与自然关系的科学方法论和必要的技术手段
表现:重视自然、与自然和谐发展。环境保护的提出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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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环境问题的分类及其之间的联系。
根据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划分
(1)、原生环境问题(第一环境问题):由于自然界的运动引起的环境问题
(2)、次生环境问题(第二环境问题):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
(a)环境破坏——由于人们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活动造成的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浪费
(b)环境污染——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环境质量恶化,影响了人体健康、
生命安全,或影响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以至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现象。
两类环境问题的联系:
(a)人类不合理的行为可能诱发原生环境问题的产生,加剧其危害后果;
(b)原生环境问题的发生,也可能加剧次生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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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环境破坏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及其正确应对。
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具有复合效应。二者密切联系相互影响。一方面,生态环境的破坏,会直接或间接影响生活环境,如破坏由无数个大小生态系统组成的生活环境中的一些生态系统。另一方面,生活环境的污染也会或迟早会影响生态系统,如使一些动植物品质下降,数量减少以至于灭绝,水污染加剧了水资源的紧缺等,但生态破坏对人数的危害更大,影响更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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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的阶段及其主要表现。
(1)人类社会早期的环境问题
表现:乱采、乱捕破坏人类聚居的局部地区的生物资源而引起生活资料缺乏甚至饥荒,因用火不慎而烧毁大片森林和草地。
(2)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环境问题
表现:
(a)农业生产中盲目扩大耕地而砍伐森林、毁坏草原,引起地区性农业环境的破坏,农业生产活动向环境排放的废弃物不多,环境污染问题还不突出。
(b)人口集中的城市,各种手工业作坊和居民抛弃生活垃圾,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
(3)产业革命后到20世纪50年代的环境问题
表现:1、大规模环境污染。2、自然环境的破坏。
(4) 当前世界的环境问题表现:
(a)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事件频繁
(b)全球性大气污染加剧
(c)自然资源破坏
(d)自然灾害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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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国的主要环境问题。
(1)水资源短缺与水污染
(2)土地短缺与土壤退化
(3)大气污染
(4)固体废弃物污染
(5)噪声污染
(6)森林、草原破坏
(7)生物多样性锐减
(8)海洋面临各种生态问题
(9)矿产资源开发加剧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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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面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的主要观点。
(1)悲观论
观点:人口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造成公害,"人类正在走向地狱之门",环境问题发展到最后"势必毁灭人类",因此,必须放弃发展,实现人口和经济的"原点发展",甚至"回到自然去"。
代表:罗马俱乐部的发表的《增长的极限》提出"零增长"、"零排放"理论
(2)盲目的乐观论
观点:人类在不讲环境保护的情况下已生存了几百万年,今后仍会生存下去,"车到山前必有路",大可不必为一点环境问题惊慌失措,杞人忧天。
代表:美国未来研究所发表的《世界经济发展——令人兴奋的1978年至2000年》,指出资源能源不会产生枯竭性的危机,人类总会有办法对付未来出现的一切问题。
(
(3)积极乐观论
观点:人类既是环境的产物,又是环境的塑造者。人类,正确地认识客观规律,认识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摆正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善加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是可以取得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的。
环境问题是在人类发展中产生的,也是可以在人类发展中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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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及环境问题的实质。
主要原因:
(1)对生态基本规律的认识不足
(2)人口的压力。人口的迅速增长,使生物圈的负载能力已达到了极限
(3)技术的滥用(a)高新技术开辟了人类改造自然的更深层、更广泛的层面 (b)提高了人类对周围自然对象的"为所欲为"的实践功能度
(4)传统生存方式的缺陷。高物质消费生活方式、高资源消耗的生产方式 。
(5)自由经济制度的弊端a、以疯狂掠夺自然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为代价来获取其高额利润b、美国加雷特•哈丁(Garret Hardin)博士 "共有物的悲剧"理论c、需要政府以"有形之手"加强对自由经济
活动的干预、控制和调节
(6)政府行为的失范。失误性的决策行为、短期行为、片面化行为、地域保护主义行为,等。
实质:环境问题的实质在于人类经济活动索取资源的速度超过了资源本身及其替代品的再生速度,以及向环境排放废弃物的数量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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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内容及其对环境保护立法与环境保护实践的影响。
对环境保护立法的影响:
1) 可持续发展要求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第一, 在环境保护立法理念上, 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重塑人与自然的关系。第二, 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第三, 加强环境执法从而增强环境法的实施
能力。第四, 推进全国环境法律教育, 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2) 可持续发展影响环境保护立法的取向。首先, 可持续发展是环境保护立法的根本原
则。其次, 可持续发展为环境保护立法的指明方向。
3) 可持续发展推动环境保护立法的发展。第一, 推动可持续发展入宪。第二, 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律制度。第三, 加强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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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环境保护的内容。
(1)环境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a)保护城乡环境,保持乡土景观、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的调节净化能力,确保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库的持续发展,保持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b)保护组成环境的各种因素,即环境自然资源,包括大气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土地资源、矿藏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旅游资源等。
c)保护环境的中心任务是维持人类适宜的环境质量;保护、增殖可更新资源使其不断扩大,为人类永续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不可更新资源使其免于浪费和被破坏并努力寻找替代品,使其为人类所充分利用。
(2)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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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世界环境保护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
(1)工业革命前的环境保护
a)人类社会初期
人类从天然生态系统中取得天然生活资料以维持生存,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低生产力水平上达到基本的和谐。
b)种植、养殖业社会
人类与生态环境的矛盾逐步显露出来;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基本上是畏惧和崇拜自然;
出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愿望,对自然的依赖由本能变为自觉,开始由顺应自然变为积极干预自然;"天人合一"思想的朴素自然观已带有一些现代环境保护思想的色彩
(2)工业革命时期的环境保护
在环境保护方面,大多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针,只是把各种污染当作彼此孤立的问题采取一些措施,并且把治理污染作为单纯的技术问题来对待,而没有将各种污染及污染治理与自然保护结合起来。这一时期的环境保护强调和突出的只是治理污染的技术性措施。
(3)当今世界的环境保护
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思想;目前,环境保护已被确定为各国的基本国策,人们的消费观念也正向有利于可持续消费方面转变,环境道德观念正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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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社会关系,即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1)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 。具有客观性和经济、环境效益统一性。
(2)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质量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具有主观性和环境效益优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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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环境法的本质。
(1)环境法是社会法
(2)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3)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
(4)环境法是以持续发展为价值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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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环境法的特征。
(1)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立法体系综合性;法律措施综合性。
(2)技术性。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的要求,因而具有很强的自然科学性的特征。包括大量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环境标准、控制污染的各种工艺技术要求等
(3)社会性。主要是解决人类同自然的矛盾,保护全社会的利益,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
(4)共同性。当代的环境问题成为全球性问题。经济发展、生产管理、资源利用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各国的环境保护法有较多可以相互借鉴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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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简述环境保护法的地位。
(1)非独立的部门法。经济法的一个分支或行政法的组成部分。
(2)正向独立部门法发展
(3)已经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
标志:a)调整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把人类生存环境作为保护对象;把人们在生产、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作为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特定领域。 b)有特定的目的、任务和功能 c)环境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
原因:a)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要求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环境职能 b)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和工艺的发展,使国家通过颁布大量环境保护法规,对环境进行经济的、技术的综合管理与治理已成为可能。 c)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促进了环境保护法作为工业社会的一个新兴部门法迅速建立和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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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环境法产生的法律原因。
(1)经济原因:克服市场机制的外部不经济性或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动态的经济运行作静态管理的缺陷
(2)社会原因:转换人类环境观,转换社会发展模式的结果
(3)法律原因:(a)传统基本法的不足(b)传统民法的问题和缺陷(c)传统行政法的问题和缺陷(d)传统刑法的问题和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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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国外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的阶段及其特点。
(1) 萌芽时期的环境保护法
特点:不同于现代意义的环境保护法,只是零星的附在一些立法当中,相互之间没有有机的联系,不能自成环境保护法体系,只是现代环境保护法的萌芽
(
(2) 形成时期的环境保护法
特点:a)把污染当作孤立的、单纯的技术问题,自然保护与污染治理分别立法 b)立法内容上,强调和突出治理污染的技术性能措施,国家管理环境权力较小 c)立法形式上,主要是采用单行性的专门立法形式 d)调整方式上,大多采用民事救济方式,注重损害赔偿 e)在法律理论上,恪守传统法律理论
(3) 发展时期的环境保护法
特点:a)立法形式上,更加注意整体化的架构,并向综合性的全面立法方向发展,初步形成环境保护法体系 b)立法内容上,向自然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同时并举的综合环境整治发展,并扩大了国家管理环境的权力,加强了公民环境权利保护 c)调整方式上,方式多样 d)法律理论上,创立了许多诸如"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委托论",以及环境权等新的法律观念和理论
(4) 完善时期的环境保护法
特点:a)可持续发展成为立法新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各国的环境保护战略发生新的变化。1)在污染控制战略上,由原先的"末端控制"向"源头控制"转移。2)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上,更加注重二者的协调。3)法律"生态化"观念在国家立法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
b)立法目的和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1)立法内容上,不断调整和更新,使之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2)立法目的上,将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保护法的终极目的(3)立法体系上,形成完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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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简述我国环境法发展阶段。
(1)中国古代的环境立法
(2)中华民国时期的环境立法
(3)新中国成立后的环境立法:环境保护法的产生阶段(从新中国的成立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环境保护法的发展阶段(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召开到1978年);环境保
护法的蓬勃发展阶段(从1978年到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初步完善阶段(1989年到2002年);环境保护法的日益完善阶段(2002年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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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简述环境保护目的立法实践和理论观点。
(1)立法实践:a)国外环境保护法目的立法实践。如,美国1996年《国家环境政策法》、原联邦德国1974年《联邦污染控制法》、匈牙利《人类环境保护法》、日本于1967《公害对策基本法》、日本1970年修订《公害对策基本法》、日本1993年《环境基本法》
b)我国环境保护法目的立法实践。《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2)理论观点:a)一元论:以保障人体健康为唯一目的,以"环境优先"为最高原则
b)二元论或多元论:以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持续发展为目的,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强调在环境的承载力内发展经济为出发点,试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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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环境法的作用。
(1)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进器
(2)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政策的有力工具
(3)全面协调人与环境关系的强大法律武器
(4)增强全民环境意识的极好教材
(5)加强国际间环境保护合作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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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我国环境法的体系。
(1)环境法是以宪法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以单项专门环境立法为主干,以国际环境条约内容为补充,以及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环境纠纷处理、环境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基本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完备体系。
(2)a)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b)综合性环境基本法 c)单行性专门环境立法 d)其他相关部门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e)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f)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g)国际条约中的环
境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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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境法所确认并体现的反映环境法本质、基本特征和环境工作基本政策,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的指导方针或指导性准则。
(2)特征:a)是环境法这一法律部门特有的原则,是其基本特征的体现 b)必须由环境法规范所确认,在环境法中体现 c)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 d)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具有普遍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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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协调发展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内容及其贯彻措施。
(1)含义: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内容:a)正确反映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对立统一关系b)正确把握了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实质 c)体现了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 d)体现了协调发展或可持续法的基本要求
(3)贯彻措施:1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2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3采取有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4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5、强化环境监督管理6加强环
境观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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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基本含义。
含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是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证经济、社会持续
发展的限度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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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内容。
内容:a)明确了预防和治理的关系。防可避免环境问题的发生或扩大,实现"防患于未然";治是对已经产生的环境问题的治理,是事后补救措施;故应以预防为主,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或综合整治
。b)确定了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途径和方式。立足于"防患于未然",治理已经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做到预防和治理相结合;采取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c)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由消极被动、事
后单一方式治理向积极、主动、事前事后多种方式防治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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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贯彻措施。
贯彻措施:
A)全面规划。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等,应当对工业、农业、城市、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等方面进行科学预测、统筹兼顾、综合规划,既考虑经济效
益,又考虑环境效益,以便获得最佳的综合效益。
B)合理布局(1)在全国建立合理的城乡结构、生产结构、产业结构、生态结构和城镇体系。(2)在一个城市和一个区域,搞好功能分区,合理安排各种产业和事业。
C)加强宏观调整,对规划、政策等宏观活动实行环境评估,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结构、资源利用、产品开发等政策。
D)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和破坏。
E)加强企业环境管理,推行清洁生产,积极治理老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对原料、废物综合利用,实现废物资源化、无害化。
F)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发展规划,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改善城市能源结构,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G)加强环境检测,通过环境监测,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和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H)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技术、管理等各项工作,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教育等各种手段综合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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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环境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内容。
含义及内容:(a)污染者付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并赔偿或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b)开发者保护。指对环境将进行开发利用的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对环境资源进行保护、恢复和整治。 (c)利用者补偿。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d)破坏者恢复。指造成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环境资源予以恢复和整治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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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环境责任原则贯彻措施
贯彻措施:1结合技术改造,治理工业污染、 2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加大限期治理力度、 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4运用经济手段促使污染、破坏者积极治理和保护生态环
境 5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6推行清洁生产,建立健全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制 7制定和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标准和开发利用活动规程,建立健全环境评估、监测管理制
度 8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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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环境民主原则的基本含义
环境民主原则,是指社会公众均享有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都能平等地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并有权对政府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和单位、个人的环境资源的利用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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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环境民主原则内容
内容:
a)该原则正确反映了公民环境权与环境民主的关系。任何公民都有享有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良好环境的权利,对任何有害环境的行为,有权依法监督和干预;依靠群众保护环境,是民主原则的具
体体现
b)该原则正确反映了环境保护与依靠群众的关系。个人、集体和国家在环境建设上的根本目标、利益是完全一致的;环境保护事业建立在更加广泛的民主基础上
c)该原则概括了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各项权利。(1)检举、控告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2)获得有关环境保护资料和信息的权利(3)向环境保护部门反映情况、监督、批评(4)受到环
境污染或环境权益受到侵犯时获得救济的权利
32、 环境民主原则贯彻措施。
贯彻措施:1通过立法将环境权具体化、制度化 2健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法律制度 3增强环境资源管理和执法的透明度,决策公开化,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 4扩大公众诉讼权利,保障公众
参与制度的实效 5提高全民族的环境资源意识 6建立环境公众听证会制度,扩大公众参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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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环境民主原则贯彻措施。
贯彻措施:1通过立法将环境权具体化、制度化 2健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法律制度 3增强环境资源管理和执法的透明度,决策公开化,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 4扩大公众诉讼权利,保障公众
参与制度的实效 5提高全民族的环境资源意识 6建立环境公众听证会制度,扩大公众参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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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
概念:
1)环境影响评价 a狭义——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事先对拟建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b广义——
指进行某项重大活动(如经济发展政策、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等)之前,事先对该项活动可能给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
2)《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
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拟实施的政策、规划和开发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
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管理的方法与制度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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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重要意义。
重要意义:
1)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手段。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加强规划、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
3)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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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
拟订中的政府制定的有关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单位兴建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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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简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范围: 政府拟定的、实施后对环境有影响的、经济发展方面的规划。a 综合性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
、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b专项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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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
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A)综合性规划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
措施。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B)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书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的对策和措施。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规
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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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A)综合性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不予审批 )
B)专项规划: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公众意见;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一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附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不予审批);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跟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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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A)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B)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建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制度:a)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b)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
的;c)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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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A)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
方案。
B)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C)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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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a)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b)征求公众意见
c)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文件之日起60日内(报告书)、30日内(报告表)、15日内(登记表),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d)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收到环境影响文件之日起60日内(报告书)、30日内(报告表)、15日内(登记表),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f)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g)建设项目实施后的跟踪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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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简述"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三同时"制度,其基本涵义是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是加
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
2、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保证
3、是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有效措施。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
资概算。
2、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3、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当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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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简述排污收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规定。
(1)排污费的征收
1)征收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缴纳排污费的对象;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
2)征收范围和标准
a)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b)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如果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c)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d)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3)计算方法
a)污水排污费。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标准排放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b)废气排污费。按照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c)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
d)噪声超标排污费。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4)排污费的减、免、缓交的规定
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申请缓缴排污费
5)征收程序。
a)排污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b)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c)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
d)排污者自接到缴纳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2) 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1)重点污染源防治;
2)区域性污染防治;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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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简述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及发放管理程序。
(1)排污申报登记.直接或间接向陆地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向当地环保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 确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分配污染物总量消减指标。地区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可以根据水体功能和水域容许纳污量来确定;污染物消减指标根据水环境目标的要求,以某一年污染物排放基础来确定
(3)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颁发《排污许可证》;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许可证要规定必须遵守的条件: 1)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量; 2)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位置、排放方式、排放最高浓度等。
(4)排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1)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2)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定期报告削减排放量的进度 3)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额度超量排污的,可中止或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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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简述我国环境法中的主要许可证。
(1)《城市规划法》规定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海洋环境法》规定海洋倾废许可证制度
(3)《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许可证制度
(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许可证,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
(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许可证
(6)《森林法》规定森林采伐许可证制度
(7)《矿产资源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许可证制度
(8)《水法》规定取水许可证制度
(9)《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制度
(10)《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采集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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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简述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治理的对象和治理任务。
(1)概念: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国家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行业或区域,给予一定的期限进行治理和达标排放的法律制度
(2)治理对象:1)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 2)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3)治理任务:1)具体的污染源,其目标是浓度指标,即达到排放标准 2)行业污染,要求分期分批逐步做到所有的污染源都达标排放 3)区域环境污染,要求通过治理达到适用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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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简述我国环境标准体系。
- 我国环境标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质量标准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的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实现环境质量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者有害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 包括: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方法标准:为了统一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各项试验、检验、分析、统计、计算和测定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
(4)环境标准样品: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用以标定仪器,验证测量方法,进行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或物质。
(5)环境基础标准: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所涉及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制图方法及其他通用技术要求所作的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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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简述环境标准的性质以及其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
(1)环境标准的性质:规范性、强制性、依法制定和颁布
(2)意义:1)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经被污染及排污者是否履行相应法律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之一。 2)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排污者排污行为是否合法及是否应履行相应法律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根据之一。 3)环境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标准,是确认与排污有关的数据是否具有可比性的根据之一,是发生环境纠纷时确认各方所出具的证据是否有效的根据之一,也是审查、批准所编制的各种环境标准草案时确认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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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简述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及其法律规定。
(1)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
1)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单位,必须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事故查清后,还应向其作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2)事故发生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立即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一般或较大事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重大或特大事故,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
3)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4)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2)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处理
1)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采取的措施:
(a)采取技术上可行、并且可以得到保障的措施,以消除污染危害,或阻止污染危害的扩大(b)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使其知道污染事故发生,以便采取防范措施(c)迅速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请求技术指导和帮助(d)有效地执行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的命令,按照命令进行或者协助进行应急处理和救助工作。
2)政府措施:(
a)责令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b)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产(c)发布紧急命令,组织抢险救灾(d)采取其他非常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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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意义:
1)体现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
2)保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3)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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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简述我国环境法对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1)《环境保护法》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
1)统一监督管理 a)全国: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b)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分部门监督管理a)污染防治: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 b)资源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2)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2002年修定《水法》
1)行政区域管理 a)全国: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b)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流域管理 a)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管理机构
2008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
1)统一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分部门监管 a)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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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简述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特点。
(1)环境行政监督管理体制
(2)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执法地位平等
(3)以环境要素为基础的多头管理体制
(4)以行政区域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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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简述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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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民事责任相比,环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无过错责任的两个构成要件上:
(1)环境损害的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环境享受损害。
(2)因果关系。即环境损害行为与损
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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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简述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的不同。(自己比较)
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程序
(1)较长的诉讼时效。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2)举证责任倒置。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因果关系推定。污染者不能够证明其行为与被害人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4)集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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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简述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民法通则是将环境污染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了民事基本法之外,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均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失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1)战争行为;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负责灯塔或则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是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安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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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简述污染者不承担或减轻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事由。
(1)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发生
(2)战争行为
(3)第三人或受害人原因
1)第三人原因 a)排污者行为与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受害人可选请求赔偿对象。b)排污者未尽到污染物妥善管理、控制义务,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2)受害人自身过错 a)有过错——排污者减轻责任 b)故意——排污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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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简述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分担。
(1)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11条)
(2)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12条)
(3)责任分担 1)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14条) 2)两个以上的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
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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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简述环境行政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1)违反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污染环境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a)实体法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关于行政责任的规定
b)程序法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2)构成要件:
1)必备要件a)行为的违法性b)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故意或过失)
2)选择要件: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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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简述环境行政处罚程序及其适用范围。
(1)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a)对案件本身的限制。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有法定依据
b)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限制。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c) 警告
2)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a)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b)现场查清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c)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d)听取陈述和申辩;e)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f)
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g)3日内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2)一般程序
1)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2)一般程序的具体规定
(a)立案
(b)调查取证
(c)作出行政处罚初步意见和审查。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d)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处罚;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需报请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方作出处罚决定;由人民政府实施处
罚的,由人民政府决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e)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
(3)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
2)听证程序的特殊规定
(a)听证程序的启动。送达听证告知书;申请听证;送达听证通知书;
(b)听证程序。告知权利和义务,询问并核实身份;宣布听证案件的案由、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及职务;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理建议;当事人陈述、申
辩、质证;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双方辩论;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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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环境犯罪。
1)污染环境罪
2)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4)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5)非法占用农用
地罪
6)非法采矿罪
7)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8)盗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
滥伐的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