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资源法的概念

(一)环境资源法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的概念指关于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和。

(二)环境资源法的含义:

1、环境法的一种。

具有行为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等法律基本特征,它既不同于道德规范,也不同于企业单位的内部规章和其他非法文件,这是对环境法一般属性的规定。

2、环境法是某类法律规范,法律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表现形式的总称或综合体。(表现形式的概括:实体内容、程序性规定、法律规定的理念、原则和政策、习惯和判例等)

3、环境法调整的原因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对象的概括: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环境的关系)

4、环境法主要调整因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所发生的环境社会关系。

(三)环境资源法的发展状况

1、古代环境资源法时期

内容极为零散,相互之间没有有机的联系

2、近代环境法时期

3、现代环境资源法时期

二、环境资源法的性质

环境法是阶级性与公益性的统一的。

这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人与自然或社会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决定的,是自然生态规律、社会经济规律和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规律同时作用的结果。

三、环境资源法的特征

(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二)综合性

(三)科学技术性

作为环境法科学技术性的反映,是它含有许多法定化的技术性规范和技术性政策。如环境标准、环境监测规程、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等。

(四)公益性

环境法主要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矛盾和关系主要以人的整体为一方,以自然环境为另一方。

为支持、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法的制定、完善和实施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一种公益事业。

四、环境资源法的目的

一、环境资源法的目的

(一)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从理论上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分为两种:

A基础的直接目的,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B最终的发展目的,又包括两个方面:

a、保护人群健康

b、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由此可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为:

A、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B、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C、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二)环境法的具体目的

1、保护和改善环境

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3、合理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环境资源

4、保障人体健康

5、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上述具体目的在《宪法》《环境保护法》及其他单行法中有明确规定。

五、环境资源法的作用

环境法的作用也称环境法的功能,它表示环境法存在的价值。

环境法的作用可以从环境资源、环境保护和法律的重要性这三个方面来认识。环境资源法的具体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环境法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资源工作发展的强大力量。

(2)环境法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的法律武器。

(3)环境法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调控手段。

(4)环境法是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倡导良好的环境道德风尚、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环境保护政策的好教材。

(5)环境法是处理我国与外国的环境关系、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

六、环境资源法的适用范围

环境法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法在什么范围内有效。可以将环境法的适用范围概括为:适地范围、适人范围、适事范围、适时范围。

(一)适地范围

适地范围是指环境法在地域或空间的什么范围内有效,也称空间适用范围。不同级别和不同调控对象的环境法律对其适地范围有不同的规定。适地范围主要调整人与自然的地域关系。

(二)适时范围

适时范围是指环境法规在什么时候有效,包括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对开始生效以前的活动和事件有无效力(溯及力)等与时间有关的问题。它调整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

(三)适事范围

环境法律往往在确定适地范围的前提下确定适事范围。

(四)适人范围

适人范围是指环境对什么人有效。在我国环境法中,人一般指单位和个人,一般不使用法人概念。

环境法律往往在确定适地范围或适事范围的前提下确定适人范围。

七、环境资源法的地位

环境资源法的地位,通常是指环境资源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具有自己的位置,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存在理由和价值。

环境资源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存在的理由和价值,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因为:

1、环境资源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2、环境资源法有自己的调整方法

3、环境资源法有自己特殊的任务和目的

4、环境资源法有自己的特征

5、环境资源法有独立的法律体系

八、环境资源法的效力体系

在我国,环境资源法的效力体系是根据环境资源法的各种形式意义上的子法律部门的制定机关、具体内容的不同,按照不同的效力等级或层次而划分的环境资源法的内部结构。

我国现行的环境资源法效力体系可表述如下:

一)宪法

(二)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

(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

(四)环境资源保护法规

(五)环境资源保护部门规章

(六)地方性环境资源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七)环境标准

(八)国际环境资源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