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环境资源法主体根据环境资源法的规定,在参加与环境有关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保护环境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个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环境法律关系包括人与自然地关系和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第二,环境法律关系包括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

第三,环境法律关系是环境法所规制的关系,即法定关系,是现实生活中人与自然关系以及与环境资源关系的人与人的关系的法定化。

第四,环境法律关系是对传统民事法律关系的改进。

总而言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产生,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首先要以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同时,还要有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出现。因为,一般来说,法律规范本身并不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二、环境资源的法律特征

环境法律关系是由环境法律规定或控制的行为(即环境法律行为,包括行为和状态、作为和不作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所形成的环境社会关系,它包括三个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主体

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1、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2、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中,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最重要的主体。而在环境资源行政管理关系中,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必要一方,具有不可替换和不可选择性;

3、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

(二)内容

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主体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相应地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主体承担的义务是指必须履行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能作出某种行为。

(三)客体

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1)物。是指可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例如:环境资源

(2)行为。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例如:环境行为。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作为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客体的环境资源具有强烈的生态性而非经济性

(2)环境行为是环境关系的经常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