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指通过环境法规明确规定或者体现的,反映环境法基本理念、价值、特点和目的的,对环境资源工作或活动具有普遍性指导作用的准则。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征:
1、是由环境法规确认的普遍性指导准则
2、是环境法这一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原则
3、是贯穿整个环境法体系和环境法制建设、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1.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和灵魂
2.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弥补功能
3.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环境立法作用重大
4.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可以防止法律滥用
三、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概况
通过几十年环境资源法的发展,目前世界各国已经形成一些比较共同的环境法原则。
德国主要有:保护原则,防止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合作原则等。
瑞典主要有:污染者付费原则,谨慎原则,最先进原则,替换原则,自然和人的忍受能力原则等。
奥地利主要有:预防和保护性开发,污染者付费原则,社会责任和民主决策原则等。
四、意见和建议
目前,我国正在论证考虑把现行《环境保护法》提升为环境基本法。
在环境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构建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制定替代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基本法,并在其中明确地列举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是要在立法目的中确认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价值,明确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地位,在其他条款中要充分地体现这个目的价值。
三是总体框架要全面、系统,各基本原则既要相互联系,又要相互制约;既要具有广泛的覆盖性,又要具有统帅性和指导性。
四是既要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又要注重响应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尤其是《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对国内环境法基本原则建设的要求,还要定向地借鉴和吸收国外环境法先进和成熟的基本原则建设经验。
五是体现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特殊性、抽象性和规范性。
五、中外环境法对比的启示
基于上述要求,可以把我国环境法应确立的基本原则体系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体现可持续协调发展思想与包括确认和保障环境权利在内的环境权益平衡、协调和制约原则;
二是发展环境科技、普及环境科技知识、培养环境文化的原则;
三是科学的环境保护的原则,包括风险预防、损害预防和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整体性、全过程等子原则;
四是环境责任原则,包括开发者养护、利用者补偿、污染者治理、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
五是环境保护的知情与公众参与原则;六是环境保护的合作原则,包括涉外合作与国内合作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