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和灵魂。环境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其具有独特的法律调整对象与法律调整方法。其中,基本原则属于调整方法的范畴,是调整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完备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对于环境法独立性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使其具备法理基础。环境法基本原则指导着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可以根据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的精神来进行处理。
开发者保护、污染者治理原则。开发者保护、污染者治理原则是指在对自然资源和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对于因开发资源而造成资源的减少和环境的损害以及因利用资源和能源而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等的养护和治理责任,应当由开发者和污染者分别承担。
所谓开发者保护,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保护是密切相关的,开发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的利用并保护好环境和自然资源。强调这一责任其目的是使资源开发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维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所谓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并承担治理费用。实施该原则可以明确污染者的责任,推动排污者积极治理污染,促进企业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
我国环境法正在蓬勃发展,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尽快得到确立和统一,针对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应该分析、提炼出关于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精髓,指导立法和实践工作,使环境法得到不断发展与完善,此目标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