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规划、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原则
(一)全面规划、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原则的意义
时至今日,自然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不仅日益显著,而且已对人类造成空前的浩劫,倘若再不珍惜这有限的自然资源,按照客观规律来利用自然资源,那么自然资源的枯竭,就是全人类消失的前奏。可见,全面规划、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是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子孙后代的繁衍的大事。
(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原则的内容
所谓全面规划、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是指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必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为自然资源的再生,为人类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预留一些空间,使之永远为人类所利用。
它包括有计划地节约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可以再生的自然资源以及维持现有的环境品质。
(三)全面规划、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原则的贯彻
为了确保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各国环境立法均将全面规划、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确立。
二、污染者负担原则
(一)污染者负担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
考虑到污染者原则上应承担污染费用的观点,国家当局应该努力促使内部负担环境费用。"这是对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国际认可,在其影响下,各国纷纷将污染者负担原则作为环境立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加以确认。
(二)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内容
污染者负担原则与上述各项原则不同,它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的污染而起作用的,即事后的消极补偿。同时,它作为国家保护环境的一种手段,还可以通过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或排污税等形式,来达到促使行为人减少对环境污染的目的。
(三)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意义
1、可以促进开发利用环境者重视环境保护,积极预防和治理污染。
2、可以为环境保护筹集资金
3、可以促使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和技术改造
4、可以保持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四)污染者负担原则在我国的贯彻
我国有必要对环境责任原则的内容作适当的修改,既应要求环境污染者或环境破坏者承担防治的责任,也应要求其承担赔偿的责任,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环境恶化。同时,我国还可适当借鉴上述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惩罚故意污染或破坏环境者,以加强对环境的保护。
三、国家干预原则
(一)国家干预原则的意义
受害者在经济能力上本来就与致害者相较悬殊,这样,势必引起受害者的强烈不满,从而导致社会的矛盾和动荡。
为能解决这一问题,唯有采取国家干预的手段,方能奏效。
(二)国家干预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内容
国家对于因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受害者的赔偿更当力谋其实现。有鉴于此,各国政府纷纷采取各种手段对开发利用环境的活动进行干预,以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
其采取的手段主要包括行政、经济、法律三个方面的措施。
(三)国家干预原则在我国的贯彻
我国作为一个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国家对开发利用环境的干预,将环境管理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并设立了相应的环境管理机构,授予其必要的权力来实现这一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