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危机降临人类社会已有半个世纪,人类用来应对这场危机的环境立法也已度过了几十个年头,(法国学者基斯先生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在20世纪才出现的,更准确地说,是1960年代末。"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也是在此时开始出现的。)可是,直到今天,被一些学者理解为环境法的基础的环境权(蔡守秋先生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

环境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对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对国家来说,环境权就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是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利用各种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以环境权为诉讼理由的判决遭到了否定,否定环境权判决的理由有多种,如将宪法关于环境权的有关规定解释为程序性的规定或纲领性的规定,认为不能根据这些规定直接取得具体的环境侵害请求权。认为环境权是针对环境而言的利益,这种利益不能说是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只不过是反射性利益。还有的法官认为环境权的内容和范围、环境权的主体范围不明确,无法具体适用。也有人认为,环境是公共利益,任何个人不能成为它的利益主体,因而原告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等。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趋势是否定环境权理论的。